壹、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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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任務:
一、辦理農業設施、農作物及農田災情查報及救助。
二、辦理畜禽及其生產設施及漁業災情查報及救助。
三、辦理林業災情查報及救助。
四、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五、辦理漁船筏沉沒流失救濟。
六、農會協助辦理災害救助金或低利貸款之輔導及果菜市場行情調查之督
導,配合中部辦公室災害時救急農產物資之儲備、運用與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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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成立時機:
一、局長指示時。
二、桃園縣災害應變中心通知進駐時,而時機及進駐人員分述如左:
風災: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計十八小時後,本縣為
警戒區域時,由承辦課主管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
事宜。
(二)颱風暴風圈接觸本縣時,由副首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密切注意颱風動態。
寒害:
中央氣象局發布平地低溫特報後,本縣為警戒區域,由承辦課主管以
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密切注意中央氣象局之氣候報
導。
水災: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後,本縣單日累計雨量達二百公厘,河
川水位達警戒線時,由承辦課主管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災準備
及宣導事宜,密切注意雨量及排洪情形。
(二)河川水位超過警戒線溢堤,淹水面積市區十公頃、農田卅公頃、
平均深度一公尺以上,且廿四小時內無法消退時,由副首長以上
局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理事宜,密切注意雨量及排洪狀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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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農業災情查報:
一、農業災害係指颱風、豪(大)雨、寒流、乾旱、病害、蟲害及其他造
成農、林、漁、牧產業損失之災害而言。
二、查報範圍包括農作物、畜牧、漁業、林業、農田、魚塭、農業設施等
之損失情形。
三、災情查報作業系統。
本局責成各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實地勘查災情結果分送統計表經本局
彙整後轉報中央各權責機關。
1.農委會中部辦公室:農作物、畜牧、農田及農業設施災情查報之規
劃、督導與資料之催報、彙整。
2.農委會漁業署:漁業災情查報之規劃、督導與資料之催報、彙整。
3.農委會林務局:林業災情查報之規劃、督導與資料之催報、彙整。
4.農委會統計室:整體農業災情資料之彙整、陳報與發布。
四、災情報告時間:
1.災情報告依報送時限分速報及詳報二種,說明如下:
速報:鄉鎮市公所—災害發生後隨時報告。
2.詳報:鄉鎮市公所—災害發生停止後三日內;林業部分於災害發生
停止後五日內。
3.各區漁會於災害發生後 日內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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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辦理災害救助工作的標的務:
一、對物救助:對農作物、林業、養殖漁業產物、畜禽及各種生產設施、
漁船筏等辦理救助。辦理依據為農委會訂定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
法」。
二、對地救助:對農田及魚塭受災後流失、埋沒、海水倒灌及塭堤崩塌之
損失辦理救助。辦理依據為「災害防救法」、「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
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等相關規定。
三、對人救助:對漁民海難死亡、失蹤或傷殘發給海難救助金及人口失蹤
辦理救助。辦理依據為農委會頒「漁民海難救助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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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人員編組:
中心接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命令,辦理本局相關之災害應變措施。
本局各課任務編組如左:
一、組長(局長兼任):
(一)綜理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當班所有事項。
(二)向指揮官報告最新狀況。
二、農務課:農作物、農業設施及農田災害查報作業及救助。
三、漁牧課:漁業及畜牧災害查報作業及救助。
四、林務課:林業災害作業查報及救助。
五、企劃課:漁港工程設施損害查報及救助。
六、輔導課:農會協助辦理災害救助金或低利貸款之輔導,及果菜市場行
情調查之督導,配合中部辦公室災害時救急農產物資之儲備、運用與
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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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作業規定:
一、每一輪值人員以輪值六小時。
二、已輪值過人員,俟全部輪值完畢後,再重新輪值。
三、輪值人員原則以正式編制人員與約僱人員輪值。
四、輪值人員如有變動(增加或減少)請通知企劃課修正。
五、應變小組輪值人員於中央氣象局發佈陸上颱風警報時,應主動到達應
變中心值勤,不得延誤。
六、各課輪值人員差假於緊急令下達後一率停止差假,遇特殊狀況則由課
長負責調派該課人員遞補,並與應變中心(3379119) 密切聯繫。
七、輪值人員到達應變中心後立即通知表列下一位輪值人員準備按時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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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其他規定:
一、參加編組人員於應變小組值勤時,其加班費得按實際服勤時數核實報
領,並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參加編組作業時間若為正常上班時問,作業人員上、下班於應變中心
中心簽到(退)外,仍須依照本局人事室規定簽到(退),例假日及
下班至翌日上班時間則以應變小組之簽到(退)為準。
三、參加編組作業人員得按每次實際出(不)力情況核實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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