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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主辦單位: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獎勵對象:
  (一)私立義務機關(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
        障礙者超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比例且達一
        年以上者。但實際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獎勵。
  (二)私立非義務機關(構):非屬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之定額進用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並具備以下
        條件者:
        1.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營利事業登記證為本縣者)
          。
        2.員工總數在十人(含)以上。。
        3.進用領有身心障礙〈或殘障〉手冊之身心障礙員工人數二人(
          含)以上者。
        4.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期間連續達一年以上者。
    前項進用身心障礙員工實際工作地點應在本縣。

四、獎勵標準:
  (一)私立義務機關(構):按其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三分
        之一計算,核發獎勵金,最高補助八人。(重度、極重度以一人
        核計)
  (二)私立非義務機關(構):按其進用人數之第二人起乘以每月基本
        工資之三分之一核發,但實際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獎勵,
        最高補助八人。(重度、極重度以一人核計)

五、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一、四、七及十月十五日
    前向本處申請前一季之獎勵金,逾期未提出者視同放棄。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薪資清冊(如附表二)。
  (三)勞保費繳款單影本或公保清單(含年資滿三十年)。
  (四)身心障礙者員工之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影本。
  (五)勞保卡影本或公保二聯卡影本。
    前項經審核符合獎勵標準者,通知依核定金額掣據請款。

六、督導:獎勵對象應接受本處督導查核及提送所需資料。

七、經費及來源:由本縣附屬單位預算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