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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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勞工教育及育樂休閒活動,增進
    勞工生活知識,促進勞工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勞工教育之辦理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活動方式:應以講習或研討會之方式辦理。
  (二)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人數、經費、時間、地點、課程內
        容、師資、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三)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四小時課程。(課程內容得含政令宣導
        )。
  (四)地點:以桃園縣內辦理為原則。
  (五)辦理時間: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三、補助對象:本縣縣級總工會、產職業工會或本縣之勞工團體。

四、申請程序:
  (一)期間:於每年一月開始至九月三十日止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二)手續: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應分別於十五天及三十天前,將
        實施計畫函報本府審核,實施計畫應載明實施日期、課程、時數
        、教材、預定參加人數、經費概算等,並俟核定後實施。
  (三)各單位應於辦理勞工教育結束一個月內檢附支出憑證、成果照片
        、出席人員簽到簿影本等報本府核撥補助費。
  (四)各單位未能依原申請時間實施勞工教育者,應於七天前向本府申
        請展延,逾期撤銷核定之補助費。
  (五)本府補助勞工教育經費,各單位應列入「政府補助費」項目內,
        其支出應作成決算,並應提會員(代表)大會審查。

五、本縣產職業工會或勞工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
  (一)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者。
  (二)理監事任期屆滿逾三個月,未改選者。
  (三)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補助者。
  (四)活動計畫內容僅係國內外旅遊觀摩活動、聚餐活動、發放紀念品
        活動、純屬會務性或僅係會員大會活動者。

六、補助標準:
  (一)產職業工會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二)職業工會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產業工會以參加人數級距計,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並核實支付。
  (三)產職業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補助經費標準如附表一。
  (四)職業工會於外縣市辦理勞工教育其補助標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五)專案核報:
        1.本縣縣級總工會辦理勞工教育得比照前款各項目列支,最高以
          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2.除上開規定外,如連續辦理兩天以上之各類活動,其餐費以桌
          數計算每桌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早餐每桌新臺幣八百元)
          ,住宿費每人每宿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租車費以輛計核實補助
          。
        3.本縣縣級總工會及勞工團體辦理勞工育樂活動,需專案報請核
          定。但勞工團體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七、情況特殊經縣長批示專案補助者,得不受本要點限制。

八、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