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關懷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及其家屬,
並即時表達慰問之意,以及辦理職業災害緊急慰助費(以下簡稱本慰
助費)核發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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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慰助費核發對象為勞務提供地於本縣或設籍本縣經本府認定極需關
懷協助之勞工,或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勞工:
(一)死亡災害。
(二)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之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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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慰助費核發方式為現金或實物給付;每人核發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
三千六百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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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慰助費分為死亡緊急慰助費、重傷緊急慰助費及普通傷害緊急慰助
費;其具領人規定如下:
(一)死亡緊急慰助費:其具領人順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兄弟姊妹、祖父母。
(二)重傷緊急慰助費:由本人或親屬具領。
(三)普通傷害緊急慰助費:由本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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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職業災害慰問金之補助,不扣抵本慰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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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慰助費所需經費由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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