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勞資關係中介團體為民服務品質
,保障勞資爭議協調案件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評鑑對象:本府該年度轉介協處勞資爭議協調案件之勞資關係中介團
體。
|
三、本項評鑑由本府組成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評鑑小組,並由本府勞動及人
力資源處處長召集之,其餘委員包括勞資關係科科長、勞動條件科科
長、專家學者及律師各一人。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每次出席
得發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元。
|
四、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每年十一月份。
(二)評鑑方式:採實地審查,受評資料為當年度至十月底止之轉介協
調案件。
|
五、評鑑項目及計分:
(一)評鑑總分為一佰分,其中會議資料管理部分占十五%,會務健全
性部分占二十五%及協調專業性部分占六十%(如附表)。
(二)總分於七十分以下者為不合格,三年內不得再參加本縣勞資關係
中介團體資格之申請。
|
六、評鑑獎勵:經評鑑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優等之中介團體,發給獎牌乙面
及獎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