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充分發揮勞工教育及休閒功能,並維護其設施,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以下
    簡稱本處)。

三、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中心之會議室、教室及交誼廳。

四、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原則上以申
    請順序先後辦理。

五、繳清場地使用費後,如欲取消使用,採下列方式處理: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退還場地使用費全數
        。
  (二)如因本府有特殊需要,應於使用日前十四日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
        時間,如申請人不願變更者,退還場地使用費全數。

六、本府接待國內外訪客及自辦或與其他單位共同辦理之教育訓練、重要
    集會、政令宣導及公益活動,經簽奉核定,得免費使用本中心場地。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中心場地;已申請者,應即停止使用
    ,並得沒收其已繳付之全數費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損及本中心建築及設備,經本處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五)其他本處認定不宜使用。

八、本中心場地開放時間:
  (一)每週一至週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週日及連續假期原則上不開
        放使用。
  (二)得依申請人需要,每週一至週五可延長開放至下午九時;週日上
        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開放。

九、使用本中心場地,如需佈置應事先徵得本中心同意,使用公物設備應
    注意維護,使用完畢應恢復原狀,離場前應請本中心工作人員檢查,
    如有毀損,應予照價賠償。

十、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
    ,如須臨時安裝強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徵求本中心同意。

十一、使用本中心場地,如須張貼海報、宣傳單、標語等應在本中心指定
      地點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十二、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會同本
      中心協調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