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
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
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
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而造成不公平待遇,依就業服務
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桃園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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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
(一)接受求職人或受雇者提出之遭受就業歧視申訴案件,於受理後得
以協商、調解等方式消除歧視。
(二)對於無法以調解方式消除之申訴案件,提出有關歧視認定之意見
或消除歧視之建議,移送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三)對制定公平就業政策或訂定、修正等提出建議。
(四)協助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訂定公平就業政策或團體協約
。
(五)提供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商服務。
(六)蒐集有關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就業歧視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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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局長擔任召集人
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十二至十六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代表一至二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四)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五)身心障礙代表一人。
(六)原住民代表一人。
(七)社會人士代表一至三人。
(八)法律、勞政等相關學者專家四至五人。
前項委員由本府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女性委員人數應占
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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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指派相關業務主管以
上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另置幹事二人至三人協助
之,均由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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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應有半數
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就申訴案件進行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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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與就業歧視申訴案件兩造當事人有三親等內之親屬關係者,
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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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公平原則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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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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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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