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
    提升職業技能,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汽車駕駛人員訓練機構之課程而考領汽車駕駛執照,並符合下列
    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一)設籍本市。
    (二)年滿十八歲。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補助基準如下:
    (一)考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普通駕駛執照,補助訓練學費二分
          之一(不含代辦費)。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六千元。
    (二)原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普通駕駛執
          照並換領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者,補助訓練學費(不含代
          辦費)。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前項各款補助,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應自駕駛執照發照日期之翌日起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駕駛執照影本。
    (四)學費收據正本。
    (五)領據。
    (六)上課出缺席證明。

五、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經查核屬實者,除應繳回原補助款外,並不得
    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六、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