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及第46條規定。
(二)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14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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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目標:
本府結合民間資源,透過成立簡易型按摩小站,增加本縣視障按摩師
更多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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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本府輔導設置之視障按摩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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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資格:
(一)已立案並完成法人登記之視障礙福利機構、團體。
(二)按摩業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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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法:
(一)本府結合民間團體,於公有公共場所設置按摩站,由本府辦理審
查,並輔導其設置視障按摩小站。
(二)本府結合事業單位,由事業單位提供場地並自行決定承辦單位,
本府輔導其設置視障按摩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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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
(一)於公有公共場所設置按摩站:
1.本府將公告受理申請時間、應備資料及其他注意事項。
2.申請單位應於受理期間內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函送本府申請
。
3.由本府辦理審查會議,審查通過且分數最高者獲選為管理單位
。
(二)事業單位提供場地設置按摩站:
經提供場地之事業單位決定承辦單位後,申請單位應於受理期間
內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函送本府申請,由本府召開審查會議,
審查通過後為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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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營管理方式:
(一)獲選之申請單位,應與提供場地單位簽訂場地使用契約,自行遴
聘按摩師或由本府職業重建窗口派案,獲選單位須與按摩師簽訂
契約,以說明權利及義務,並將上述契約書影本及按摩師名冊函
送本府備查。
(二)每站每天安排 3名領有按摩職業許可證之按摩師,及 1名現場管
理人員(職掌:導盲服務、客人接待、按摩預約及安排、填寫報
表、記帳登錄、清潔維護、宣傳等)。
(三)收費標準:
1.公有場地:頭肩頸12分鐘 100元。
2.私有場地:頭肩頸10分鐘 100元。
(四)財務管理:
1.按摩小站管理單位得與按摩師協議提撥部分收入作為行政管理
費(含導盲人員費用、消耗品、管理..等費用),惟最高不得
超過30%。
2.按摩小站管理單位每日應將帳務登記完整,並整理每月帳務報
表。
(五)按摩服務所得歸視障按摩師,管理單位純屬輔導性質,除行政管
理費外,不得有收取額外費用等情
(六)出場機制:
1.如發現有收取額外費用或重大勞資爭議等情況,經勸導仍不改
善,本府得建議提供場地單位終止契約。
2.管理單位如有經營不善之情況而無法繼續經營應向本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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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方式及標準:
(一)本府補助設置按摩小站時必須使用之裝潢及設備費用,設備補助
以申請 1次為限,每站最高補助 5萬。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按摩據點及輔導營運
管理之補助項目及標準辦理。(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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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按摩小站管理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行政人員及按摩師名冊,應報本處備查(按摩師應設籍本縣或領
有本縣按摩師執業許可證),人員異動時亦應報備。
(二)可接受本府派案。
(三)按摩師應參加本府所辦之按摩技術及品質提升等研習課程。
(四)應填寫週報表並彙整績效資料按季函報本處備查。
(五)應負責管控按摩服務品質及衛生。
(六)應負責維護按摩小站清潔及美觀。
(七)應維護視障按摩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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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輔導機制:
(一)本府得隨時抽查按摩小站人員配置及經營情況。
(二)本府得組成輔導小組,隨時至按摩小站訪視經營情況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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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單位於申請時應無涉及違法或停權事項。如有違法或停權事項
者,不得參加申請,已參加而入選者,取消資格。如在訂約後發現
者,本府得中止其經營權力,管理單位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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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預期效益:每站預計將可增加3~9位視障按摩師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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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費預算:由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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