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100年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推動方案。 

貳、目標
一、宣導行政院及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重要政令,建立施政規劃
    及政策執行共識,提升縣政治理效能。
二、強化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各級人員核心職能,增
    進各機關治事與服務效能,並形塑本府團隊學習文化,提升本縣公務
    人力整體素質。 

參、實施對象
    本府及各機關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 

肆、訓練類別及內容
一、政策性訓練
    配合行政院重要政令宣導及縣政發展需求,辦理重要政策研習及縣政
    專題演講。
  (一)重要政策研習:
        1.自辦研習班
          辦理公務倫理與法治、與媒體互動、性別主流化、三力(政策
          溝通與宣導能力、執行力、應變力)訓練及其他經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通函應辦理之重要政策研習班,並得以隨班訓練方式辦
          理。
        2.合辦研習班
          與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國家文官學院等訓
          練機構(以下簡稱各訓練機構)合辦「地方主管領導核心能力
          研習」、「巡迴研習-前瞻思維與跨域治理」、「委任及薦任
          人員核心職能研習」、「公務倫理宣導專班」等政策性研習班
          。
        3.薦送參與研習
          配合各訓練機構開辦之各類政策性研習班,薦送各機關人員參
          加。
  (二)縣政專題演講:
        邀請國內知名學者專家或標竿機構人士講授「政策溝通與行銷」
        、「優質服務觀念與態度」(暫訂)、「觀光文化活動整合與推
        廣」、「河川整治與環境生態」等 4項縣政主題。
二、一般性訓練
    參考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對本府組織診斷及人力資源發展所提報告建議
    ,辦理一般職能及通識知能研習。
  (一)一般職能研習:
        開設團隊合作與執行力、問題分析與解決、溝通協調與公共關係
        、顧客導向服務等研習課程,並得組合相關課程以專班方式辦理
        。
  (二)通識知能研習:
        開設人權教育、環境教育、全民國防、消費者保護、行政中立、
        人文素養等通識課程,視實際需要以隨班訓練或專班方式辦理。
三、主管人員訓練
    針對各級主管人員執行職務所需宏觀策略及領導管理能力之強化,辦
    理高階主管人員及中階主管人員研習。
  (一)高階主管人員研習:
        辦理以簡任主管及相當職務人員為對象之「高峰論壇共識營」,
        並薦送參加各訓練機構辦理之「高階領導研究班」、「地方政務
        研究班」、「高階文官培訓班」、「簡任人員核心職能研習班」
        等。
  (二)中階主管人員研習:
        1.辦理以薦任第 8、 9職等主管及相當職務人員為對象之「中階
          主管人員核心能力研習班」,並薦送參加各訓練機構辦理之「
          科長級研習班」、「中階管理領導核心能力研習班」等。
        2.辦理以具有發展潛力陞任薦任第 9職等主管及相當職務人員為
          對象之「中階主管人員培訓班」(為期 3日)。
四、終身學習
    運用數位科技及結合多元學習資源,實施數位學習、英語學習及組織
    學習。
  (一)數位學習:
        1.與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合作建構公務人員核心職能數位學習地圖
          ,提供套裝數位學習課程,並鼓勵人員使用「 e學中心」、「
          文官 e學苑」、「 e等公務園」、「公務人員資訊學習網」等
          數位學習平台。
        2.利用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e學中心」公共論壇,開設本縣專屬
          討論專區,提供人員參與課程討論。
  (二)英語學習:
        針對委任以上公務人員辦理英語檢定班,協助提昇公務英語能力
        ,並以補助測驗費用及核予行政獎勵方式,鼓勵通過英語能力檢
        定人員。
  (三)組織學習:
        1.配合國家文官學院「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廣活動」,辦理專書
          閱讀心得寫作競賽及員工讀書會等,倡導閱讀及寫作風氣。
        2.結合「桃園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員工協助實施計畫」,規劃辦理
          心靈成長、員工協談等研習課程,建立愛與祥和之組織文化。

伍、進修方式及規定
一、進修方式: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利用部分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進修,
        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二)公餘進修:利用非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進修。
二、進修規定: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
        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以一人時,以一人計;公餘進修之名額不
        受限制。
  (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須經服務經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於
        入學前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後,始得前往進修。各機關首長申請部
        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應報上一級機關核准。

陸、辦理方式
一、本府人事處負責辦理政策性訓練、一般性訓練、主管人員訓練、終身
    學習等;各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劃辦理一般性、政策性、專業性
    及終身學習課程。
二、各機關得以專班訓練、隨班訓練、專題演講、座談會、委辦設班、數
    位學習及混成學習等方式辦理。
三、各機關自行辦理訓練課程時,得跨機關邀請同地區機關共同參與,以
    達資源共享。
四、有關各訓練班期之研習日期、參加對象及人數,由主辦機關依實際需
    求規劃辦理。 

柒、學習認證
一、各主辦機關辦理各項訓練完竣後,應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辦
    理學習時數認證登錄事宜。
二、各機關人員參與各項訓練進修之年度最低學習時數為40小時,其中數
    位學習不得低於 5小時,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

捌、成效評估
一、各訓練班期視實際需要於結訓後實施問卷調查,藉以評估訓練辦理成
    效,俾供後續改進之參考。
二、為期 3日以上訓練班期之成效評估方式,視實際需要另依實施計畫辦
    理。

玖、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及各主辦機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參照本計畫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