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公報編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行政資訊公開,並統一公報編輯
    發行作業,簡化公文處理,以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報於每月中旬及月底各發行一期,遇國定例假日得予順延,全年共
    二十四期,並全文登載本府公報網站,提供查詢。

三、公報稿件分類如下:
    (一)專載類。
    (二)法規類。
    (三)政令類。
    (四)公告類。
    (五)其他。

四、公報稿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無機密性之通案或必須轉行相關機關
    參考之一般公文為限。

五、各機關稿件刊登公報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以本府或所屬一級機關之公文為限,如為一級機關所屬機關、
          學校之稿件,應加掛各該一級機關之發文字號;如為區公所之
          稿件,應經業務主管一級機關審核後轉送本府秘書處文檔科(
          以下簡稱文檔科)。
    (二)機關簽准刊登公報之稿件(公文及附件等需刊登資料),應以
          函送或公文交換送文檔科彙集按期刊登,並於稿面註記「刊登
          公報」字樣。
    (三)稿件如有贅字(句)、錯(別)字、表冊空格或其他明顯之錯
          誤,文檔科得洽詢發文機關確認後逕予修改。發文機關如臨時
          有所更改,應於發行日七日前通知文檔科更正,不得逕向印刷
          廠交涉。
    (四)稿件之附件或附表、圖表等資料,應附送清晰且可編輯之電子
          檔,圖檔解析度須達三百 dpi。附件如超過二十頁(A4)以上,
          文檔科得協調發文機關以其他方式另行公告。
    (五)稿件刊登公報後,發文機關應詳加審閱,如有不符或錯漏時,
          應於十五日內主動向文檔科查詢,如係原稿錯誤,由發文機關
          以書面通知刊登公報更正;如係排版、校對錯誤或印刷漏列,
          由文檔科於次一期公報刊登勘誤啟事。

六、各機關刊登公報之稿件如有個人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七、已刊登公報之稿件由文檔科保管一年,期滿銷燬。

八、公報贈閱範圍如下:
    (一)依規定應分送之單位及寄存圖書館。
    (二)本市籍中央民意代表。
    (三)本市議會及議員。
    (四)本府所屬機關。
    (五)本市復興區公所及復興區民代表會。
    (六)本市圖書館。
    (七)其他因事實需要經簽報核准者。
    前項各款贈閱之數量,由本府定之。各機關如須增印份數,應事先與
    文檔科聯繫,並由該機關自行負擔增印費用。

九、公報以郵寄或公文交換送達,郵寄或自行散失,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