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推動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年度施政計畫及施政績效評估,落實各項施政計畫與預算之執行
,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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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施政績效管理:指中程施政計畫訂定、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及年度
施政績效評估。
(二)中程施政計畫:指各機關依其職掌,納入縣政願景、縣長施政主
軸,擇定施政重點及關鍵策略目標,訂定未來四年之綜合策略計
畫。
(三)年度施政計畫:指依縣府施政方針、中程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
標及共同性目標,訂定會計年度之綜合策略計畫。
(四)關鍵策略目標:指各機關依願景及施政重點,訂定未來四年應達
成之重要施政成果。
(五)共同性目標:指為貫徹一致性政策目標,本府統籌訂定各機關均
應達成之施政成果。
(六)年度施政績效評估:指各機關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
共同性目標達成情形,進行施政成效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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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每年檢討更新未來四年中程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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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應負責擬定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會同本府主計處、本府財政局等相關機關,召開專
案小組會議審查。
各機關依前項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本府研考會彙編,並納
入年度預算籌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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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於擬定施政計畫時,應將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融入日常作業與
決策運作,以降低災害之可能及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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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應配合最終預算核定數,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由本府研考
會彙編送桃園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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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應依據桃園縣議會預算審議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經
本府研考會彙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核定本,分送各機關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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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達成情形逐項
分析評估,並撰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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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應於次年一月底前提出年度施政績效報告,送本府研考會辦理
年度績效評核,評核結果作為各機關獎懲及擬定下年度施政計畫之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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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績效指標評核表由本府研考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施政績效管理作業
手冊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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