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便民服務,設立「桃園縣1999縣
民諮詢服務熱線」(以下簡稱「縣民熱線」),並統一規範相關權責
與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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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
所(以下簡稱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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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話務中心:由本府或委託電信服務公司等成立「桃園縣1999縣民
諮詢服務熱線話務中心」(以下簡稱話務中心),由話務人員負
責受理民眾來電服務。
(二)電話轉接:民眾撥打縣民熱線要求轉接單位時,話務人員於協助
確認業務與單位之正確性後,協助轉接。
(三)縣政諮詢:各單位提供常見問答資料(以下簡稱 FAQ題庫),由
話務人員做第一線之處理與回覆,或立即找到對應窗口後轉接業
務單位處理。
(四)陳情檢舉:舉凡民眾來電陳情檢舉之案件,除緊急或特殊狀況依
特別程序通報外,由話務人員直接受理,並將民眾陳述意見登入
本府縣長信箱或縣容查報,後送各單位處理。
(五)活動諮詢:本府觀光、藝文等重要活動由話務人員提供訊息。
(六)其他服務:民眾可直撥縣民熱線取得旅遊、美食、交通等縣政活
動訊息及停水、停電、汽機車拖吊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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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話務服務範圍:
話務中心受理民眾來電服務範圍包括:電話轉接、縣政諮詢、陳情檢
舉、活動諮詢及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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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權責人員:
(一)總聯絡窗口:各單位應配置專責人員一名,由科、課、隊、室主
管級以上人員兼任,負責話務中心後送問題之分派處理與緊急事
件等項業務聯繫,並督促各業務主管即時處理民眾請求事項。
(二)業務主管:指各單位之各科、課、隊、室主管,負責接聽話務中
心後送之民眾諮詢電話,並督促業務承辦人提供最新訊息及處理
民眾問題。
(三)業務承辦人:由各單位之各科、課、隊、室主管指派熟悉該單位
業務之同仁擔任,於規定時限內完成資料更新及回覆民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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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話轉接處理流程
(一)上班時段電話轉接方式
1.話務人員依據民眾要求轉接單位,如單位忙線並經撥號兩次仍
無法順利接通,應主動提供該單位電話與分機號碼,請民眾稍
後再撥。
2.單位人員有全部參加會議或外勤之必要時,至少需指定一人留
守辦公室,避免電話無人接聽之情形。協助接聽人員應記錄民
眾洽詢事項及聯絡方式請業務承辦人回覆。
3.請各單位要求同仁用辦公室電話洽談公務應長話短說,以降低
忙線機率,使話務人員得以最快時間完成電話轉接工作。
4.話務中心須記錄轉接各單位總次數與忙線和無人接聽之次數,
每月定期呈報本府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由研發處
調查該等單位話務情形,情節嚴重未獲改善者得依相關規定議
處。
(二)非上班時段電話轉接方式
1.各單位若備有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話務人員須轉接該等服務
專線,若未備有該等服務專線,則提供承辦人電話與分機號碼
請民眾於上班時段撥打。
2.各單位總聯絡窗口須備有至少一組行動電話號碼,供話務中心
與研發處緊急聯繫之用。
(三)各單位總聯絡窗口、業務主管、業務承辦人如有異動,應即時通
知研發處更新資訊,上述人員之電話號碼及分機異動時亦同,以
確保話務中心轉接電話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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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縣政及活動諮詢處理流程
(一)話務人員僅受理縣政業務範圍之諮詢電話,如非縣政服務範圍之
詢問電話,請民眾改撥適當電話諮詢。
(二)話務中心提供一般性、告知性之諮詢服務,話務人員如於 FAQ題
庫無法獲得解答,或民眾詢問問題涉及行政專業判斷,電話將直
接轉權責單位業務主管,業務主管因故未接電話,話務人員應轉
請業務承辦人接聽。該單位電話若有語音系統,應協助民眾處理
,使民眾免除語音操作程序。如電話連續轉接二次仍為忙碌中或
無人接聽,話務人員應將民眾問題登入縣長信箱交由權責單位回
覆民眾。
(三)為提升話務中心通話品質,各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1.各單位應隨時到本府入口網站常見問題專區檢討 FAQ題庫是否
過時或不足,如需增刪修改之處,應立即提交 FAQ題庫增修表
(格式如附件一)送研發處彙整審核無誤後,轉交話務中心即
時更新,以達實用性及正確性。
2.話務中心於每日上午十一時、下午四時前,以 Email 提供建
議增修之 FAQ問題後送單,研發處隨即公佈於本府入口網,各
權責單位應確實填寫 FAQ題庫增修表,並經業務主管核章後,
依上、下午後送時段,於下午四時及隔日上午十一時前以 Ema
il方式送研發處審核,再送交話務中心更新 FAQ 題庫。
3.各單位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或稱申辦案件)如有新增、廢止、
修正(含業務名稱、應附文件、處理期限、承辦單位等異動情
形),應即時填具人民申請案件增修表(格式如附件二)並通
知研發處更新資訊,並同時依下列規定至機關網站上傳更新資
料。
(1)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請至本府線上申辦整合系統上傳
更新資料。
(2)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請至各公所網站上傳更新資料。
4.各單位舉辦民眾參與之活動,請於活動開始前三十日預告或至
遲於活動開始前七日發布,以上訊息均應上傳至本府入口網站
「熱門活動」平台。
5.各單位應將當日報紙刊載與所屬單位相關之重大施政要聞,或
民眾關注之其他施政措施加以說明或澄清,並於事件發生當日
發布於本府入口網站「最新消息」平台。
6.本縣若發生緊急事件啟動災害應變中心,各權責單位總聯絡窗
口至遲應於啟動前 1個小時以電話及傳真或e-mail方式通知研
發處,任務解除時亦同。其成立時機及作業程序悉依「桃園縣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規
定辦理。
7.以上與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相關之訊息更新或發布,由本
府民政處及地政處統一窗口處理。
(四)研發處每月統計各單位 FAQ、人民申請案件更新及本府入口網資
訊上傳情形,如執行不力者,將依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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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陳情檢舉處理流程
(一)話務中心受理之陳情檢舉案件,如當下判斷必須緊急處理,應視
案件性質請民眾改撥二十四小時緊急專線電話,或主動聯繫權責
單位處理。接獲話務中心緊急通知之權責單位,應儘速將處理情
形告知話務中心,話務中心並應主動追蹤至事件妥善處理為止。
(二)其他非上述緊急陳情檢舉案件,悉依「桃園縣政府1999縣民熱線
縣長信箱申告標準作業流程」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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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電話服務禮貌抽測
為了解各單位接聽電話服務禮貌及應答能力,每月由話務中心進行電
話抽測,以維持整體縣政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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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懲規定
(一)各單位辦理縣民熱線業務主動積極、勇於任事,本府將依通話量
、FAQ 題庫、人民申請案件、入口網站更新頻率以及縣長信箱處
理時效等指標於年終辦理獎勵,另得依整體表現不定期辦理獎勵
。
(二)各單位辦理縣民熱線有以下疏失者,經研發處調查屬實,列入本
府為民服務考核扣分依據,研發處每月將各單位記點及扣分統計
表公佈於1999專區「話務中心公布欄」:
1.每月縣民熱線轉接各單位無人接聽電話 1通者,記點 1次,累
計記點達 2次以下者,不定期成績減 1分,累計記點達 3次以
上不到 5次者,不定期成績減 3分,累計記點達 5次以上者,
年度成績減 5分,如遇非上班時間或可歸責於轉接系統異常者
,則免記點。
2.各單位 FAQ、人民申請案件、總聯絡窗口資訊未即時更新,經
話務中心反映查證屬實者,每發生 1次不定期成績減 1分。
(三)各單位辦理縣民熱線有以下疏失者,經研發處調查屬實,將簽報
縣長議處:
1.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啟動時,未於規定時限內通知研發處者,總
聯絡窗口記申誡乙次,因故造成人員傷亡可歸究責任者加重懲
處。
2.話務中心登入縣長信箱案件,各單位應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款
規定加速辦理。未依規定時限回覆民眾,每延誤乙次,業務承
辦人及業務主管各書面警告乙次,累積書面警告達三次者記申
誡乙次。如有不可歸責於單位之事由者,得不予懲處。
3.各單位重大活動與縣政訊息未依規定時限發布於本府入口網站
,經話務中心反應查證屬實者,業務承辦人及業務主管各書面
警告乙次,累積書面警告達三次者記申誡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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