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縣容查報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查報有礙縣容觀瞻及妨害公共安
    全事項,落實執行績效,以提昇為民服務品質,增進縣容美觀及公共
    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縣容查報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各查報
    項目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三、本系統各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及資訊中心:
        1.研考會:
         (1)訂定本系統之作業要點。
         (2)負責本系統之稽催及研考。
        2.資訊中心:
         (1)負責本系統之開發。
         (2)訂定本系統操作說明。
         (3)負責本系統軟、硬體之建置、維護及故障排除。
         (4)辦理本系統之教育訓練。
  (二)信件中心管理者:
        1.負責案件改派或轉介縣政信箱。
        2.負責稽催逾期案件。
  (三)機關系統管理者:
        屬各機關最高管理者權限,負責管理機關內各個帳號及權限。
  (四)機關網頁維護者:
        1.公布欄管理。
        2.承辦人資料管理。
        3.查報項目管理。
        4.常用片語管理。
        5.問題集管理。
  (五)機關分文者:
        1.應於上班日上、下午定時至本系統收件,並立即分派查報案件
          及通知承辦員處理。
        2.非權責或非本系統查報項目,應依本要點第八點辦理,並於受
          文當日述明理由,轉文至信件中心處理。
        3.上班日檢查案件處理進度,如有延遲應主動稽催。
  (六)機關主管:
        負責機關內所有案件進度掌控及回覆品質。
  (七)機關承辦員:
        1.處理查報案件,並於處理期限內回覆民眾。
        2.回覆內容應清楚明確,切忌推諉塞責,避免艱澀用語,文末勿
          署名。
  (八)機關確認窗口:
        1.確認窗口角色應由各機關第三層以上之決行主管擔任。
        2.檢查承辦員回覆內容及格式是否妥適正確並修正。
        3.檢查無誤及修正後,點選送出並確認結案。

四、查報項目之權責機關以移文或會文方式交由其他機關執行者,仍應負
    稽催及督導之責。

五、查報案件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情事,得不予處理。

六、本系統各權責分工人員應嚴加保密查報人之個人資料,各機關權責主
    管負督導之責。

七、各機關應於處理期限內確實完成案件並將結果回覆民眾。如未經現場
    查證即逕予回覆民眾,或執行不力影響本府形象者,年度終了,由本
    府研考會依附表一標準通知各機關辦理懲處事宜;如表現優異,則予
    以獎勵。

八、各機關辦理非屬權責案件之原則:
  (一)為本系統查報範圍,且為本府權責:請於回覆內容中填寫權責機
        關,由信件管理中心續列管至權責機關。
  (二)非本系統查報範圍,但為本府權責:請當日轉文並詳述理由,由
        信件管理中心改分至本府縣政信箱。
  (三)非本府權責:各機關應主動協助函轉或電洽權責機關,並於回覆
        內容中闡明權責機關、承辦人之聯繫方式、發文字號或後續辦理
        情形等。
  (四)涉及私權但影響公共安全:應積極處理,行文至權管者或里(村
        )長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