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機關間資料交換、便民服務及決
    策分析工作迅捷、周延,並減少民眾往返本府各機關申辦相關證件之
    時間,同時兼顧本府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之便捷性及資料之安全
    性,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府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經資
    料庫管理機關核准同意使用者。

三、本作業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指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建置,提供下
        列功能:
        1.共通性連結介面。
        2.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
        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
        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系統管理機關:指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建置機關,即本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
  (三)資料庫管理機關:指各業務資料庫提供之管理機關,即戶政資料
        庫管理機關為本府民政局、地政資料庫管理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工商資料庫管理機關為本府工商發展局、使用執照存根資料庫管
        理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資料庫管理機關為本府
        城鄉發展局、財稅資料庫管理機關為本府地方稅務局。
  (四)縣政資料庫使用機關:指使用縣政資料庫之機關。
  (五)資料庫管理者:指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指定,負責資料庫系統管理
        之人員。
  (六)業務管理者:指經使用機關指定,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管理之人員
        。
  (七)一般使用者:指使用機關內一般操作使用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之
        人員。

四、各機關權責
  (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為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管理機關,其職
        責如下:
        1.負責開發縣政資料庫之查詢運用功能、共通性連結介面及查詢
          系統及資料庫之連結介面。
        2.負責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端軟、硬體設置、維護及故障排除。
        3.設置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備份及定期檢視備份資料內容正確性
          等工作。
        4.訂定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說明。
        5.不定期稽核各使用機關以正確及正當之使用措施落實本項便民
          服務措施。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職責如下:
        1.依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功能,審核查詢作業申請表。
        2.依規定配合查驗各使用機關資料庫使用正當性之情形。
  (三)業務管理者之職責如下:
        1.依據機關首長核示後之「一般使用者帳號申請表」內容,設定
          一般使用者業務權限範圍。
        2.建立次表單使用群組及目錄組,並開放內部機關一般使用者查
          詢使用。
        3.每日請檢查系統使用紀錄及查詢內容記錄,如有異常,應通知
          使用者並查明呈報機關首長,每月列印系統使用情形統計表,
          供機關內部管考稽核運用及資料庫管理機關查驗使用。
  (四)一般使用者之職責如下:
        1.於業務權限範圍內依系統使用作業規定查詢資料或列印相關文
          件,列印資料應隨文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並不得任意複
          製。
        2.為遵守資料安全與保密原則,查詢資料需有相關證明依據或取
          得洽公民眾簽署同意並確認查詢內容。
  (五)使用縣政資料庫機關職責如下:定期或不定期稽核管理該機關內
        各使用者,期能正確使用本系統,並於業務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
        ,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並落實便民服務措施。

五、使用機關申請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使用機關應先依資料庫管理機關規定方式,填妥查詢作業申請正
        表(附件二)與附表(附件三)後,敘明所需資料,向資料庫管
        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審核。
  (三)資料庫管理機關同意後,使用機關將申請資料彙整交由本府系統
        管理機關建立主表單,並開放核定之使用權限。

六、使用機關取得核定使用權限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派業務管理者,負責依本作業程序及機關使用作業規定辦理。
  (二)建立次表單使用群組及目錄組,並開放內部機關一般使用者查詢
        使用。

七、須新增或異動系統使用帳號時,請使用者依職責不同,填寫帳號申請
    表:
  (一)系統管理者:「桃園縣政府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資料庫管理者
        帳號申請表(附件四)。
  (二)業務管理者:「桃園縣政府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業務管理者帳
        號申請表(附件四)。
  (三)一般使用者:「桃園縣政府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一般使用者帳
        號申請表(附件四)。
  (四)帳號申請表俟機關首長核章後,請將第一、二項帳號申請表逕送
        系統管理機關辦理,第三項帳號申請表請逕送機關業務管理者辦
        理。
  (五)使用機關如有變更或增加業務查詢項目時,使用機關應依第五條
        程序再行申請。

八、業務管理者及一般使用者,其個人密碼應妥善保管,並至少應每三個
    月變更一次。

九、稽核制度
  (一)定期稽核:使用機關業務管理者應於次月,將前一個月之使用情
        形提報機關首長核閱。
  (二)不定期稽核:資料庫管理機關與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經常
        性查閱使用情形表報,並每年至少應辦理二次現場稽核,得視稽
        核情形提報縣務會議。
  (三)稽核內容:
        1.各機關之使用狀況:包含使用率、使用問題反應及宣導情形。
        2.資料是否正常使用:包含資料正確性、正當性、查驗使用內容
          等。
        3.使用財稅資料之稽核方式須再依據「桃園政府社會救助補助申
          辦業務使用財稅資料資訊管理要點」辦理。
  (四)資料庫管理機關與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稽核完成後,並可
        依稽核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十、為維護相關資料安全、除公務運用外,嚴禁將資料外流或移作其他用
    途,所列印之資料均應併案歸檔。

十一、未依本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使用,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
      議、訴訟時,各使用機關或一般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
      他法律之規定負民、刑事及行政責任。

十二、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核准同意使
      用者應參照本作業要點,訂定機關內部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