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間業務相互聯繫、協調、配合,以發揮本府整體合作精神,促進行政
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機關業務涉及他機關業務時,應主動聯繫、積極協調辦理;他機關
對本機關請求辦理事項,應積極配合協助。溝通協調時,應視實際需
要,由承辦人員或單位主管逐級展開協商。
|
三、機關受理民眾、議員、他機關來文,請求會勘、陳情或申辦案件,遇
有機關間權責區分不清或無法協調配合事項,應由受文機關召集各相
關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會商解決,如仍無法決定,則簽陳府一層長
官裁決。
|
四、機關辦理下列事項時,應加強統籌、橫向聯繫及落實單一窗口機制;
涉及他機關業務時,主政機關應事前協調子計畫機關或協辦機關,嚴
禁相互重複、牴觸或推諉情事。
(一)民眾陳情或申請。
(二)民眾、議員或機關間參與會勘。
(三)辦理各項施政規劃與設計。
|
五、各機關橫向聯繫應視業務性質、相關機關之多寡及處理時限之緩急選
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一般聯繫性、事務性或案情單純、緊急之工作,得以電話、傳真
或電子郵件方式行之。
(二)政策性、法規性或權責性聯繫事項,應以公文會簽或面對面溝通
方式行之。
(三)案情複雜、重大或配合機關較多事項,得以公文簽會、面對面溝
通、召開協調會或共同會勘方式行之。
|
六、未落實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致本府接獲民眾或議員申訴時,除各主辦
機關及協辦機關之機關首長應負督導不力之責並列記缺點外,亦將由
本府人事處及研考會追蹤缺失機關內人事或研考單位對所屬同仁疏失
責任查處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