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專案計畫管考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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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間之橫向聯繫
    ,落實專案計畫執行,以促進縣政資源整合,提升整體施政品質,特
    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列管計畫項目之執行機關為
    附屬二級以下機關、鄉(鎮、市)公所者,由本府相關局處業務主管
    、主辦機關督導。

三、適用範圍:
    本府重要且需進行跨機關協調之專案計畫,由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團隊
    ,並經本府秘書長(或以上長官)任命專案經理人、執行秘書(或主
    辦機關),負責督導、協調並掌握相關機關辦理進度。經本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列入管制者,得依本要點實施進度
    管制及考核。

四、計畫提報:
  (一)專案經理人或主辦機關應於計畫擬定前進行先期規劃作業(含專
        案風險評估),了解專案整體概況、所需資源及過去績效,俾設
        立專案目標及績效指標,指標須具體量化,考量民眾易懂、易檢
        視為原則。
  (二)主辦機關應依研考會訂定之格式及期限彙整提報專案計畫內容,
        含專案目標、分期計畫、團隊分工,並細分工作要項、詳列工作
        期程、合理之完成期限、預算分配、分期目標及達成量值等相關
        內容,經專案經理人審核後,送研考會備查。
  (三)前項計畫期程、目標等相關內容,主辦機關應依專案計畫難易程
        度審慎訂定。必要時,研考會得洽商主辦機關調整。

五、計畫執行:
  (一)各機關應依據計畫期程積極辦理,並具體細分工作項目及工作人
        員,分項計畫所需經費應配合編入年度預算,俾如期如質達成專
        案目標。
  (二)專案經理人或主辦機關應掌理、協調相關局處規劃、執行,並得
        定期召開跨機關專案協調會議,邀集相關機關釐清問題,並研商
        解決方案,與會各機關以指派有權、熟知專案者參加為原則。
  (三)專案計畫相關公文須經專案經理人核閱,俾落實專案經理人之責
        任。

六、進度管制:
  (一)專案經理人或主辦機關應定期檢討執行進度及預算執行情形,適
        時苛責。
  (二)主辦機關研考單位應定期追蹤、督促業務單位依限提送辦理情形
        及協助審核,並得將追蹤情形提報該機關重要會議或簽陳機關首
        長。
  (三)研考會將定期將各機關辦理情形彙整提報本府重要會議或簽陳本
        府秘書長(或以上長官)核示,各機關應依期限確實對照分項期
        程逐項敘明進度差異、執行情況及具體績效。辦理情形若涉及其
        他機關應提報事項,主辦機關應主動彙整提送辦理情形予專案經
        理人。若有進度落後應詳述落後原因,以為查考。必要時研考會
        得依本府重大建設計畫列管案件實地查證作業要點辦理查證。

七、計畫調整、撤銷或結案:
  (一)為有效管制計畫之執行,原則上應以原定計畫期程執行,惟各計
        畫於執行過程中如遭受天災、地質等自然環境或其他不可抗力因
        素,致進度延誤,需調整(修正)期程等相關計畫內容時,計畫
        主辦機關應於期程屆滿十五日前,敘明原因及檢具事證資料,報
        請本府秘書長(或以上長官)核定調整,奉核後送研考會據以修
        正。
  (二)專案計畫如已完成或因情事變更致不能完成計畫相關內容者,主
        辦機關應檢具相關結案報告或事證資料,報請研考會彙整申請解
        除或撤銷列管。

八、獎懲:
  (一)研考會對執行成效績優、專案未如期完成、辦理情形逾期填報及
        填報內容不確實等相關情形,亦得依其情節輕重,簽請獎懲或建
        議該機關檢討失職人員,該機關應將簽報結果副知研考會。
  (二)專案經理人對於計畫主辦及協辦等相關執行人員表現優劣,亦得
        依其情節輕重,覈實建議獎懲,惟其簽報結果應副知研考會。
  (三)獎懲對象以計畫規劃、實際參與之承辦人員為原則,其督導、研
        考、協辦等相關人員得視情形連帶獎懲之。
  (四)列管案件已實施專案(或上級機關)考核並予獎懲者,不再辦理
        獎懲。
  (五)連續二次未依規定詳實填報計畫基本資料、預定進度及執行進度
        等相關內容者,得記申誡一次。
  (六)因進度落後而辦理調整計畫進度者,不予獎勵。惟落後原因係因
        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事由者,不在此限。

九、主辦機關得參照本要點,補充訂定其作業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