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戶政資訊資源共享、提升本府便民服
    務及確保資訊安全,依據內政部「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
    管理要點」第十三點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應用範圍為:由本府民政局取得戶政資料,透過本府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開發「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提供本府各機關及本縣各
    鄉(鎮、市)公所,以及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核准同意使用者。

三、為維護相關資料安全,除公務運用外,嚴禁將資料洩漏、外流或移作
    其他用途,所列印之資料均應併案歸檔。相關查詢作業程序、查詢作
    業及稽核事項等規定,依據「桃園縣政府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
    點」及「桃園縣政府縣政資料庫─免書證免謄本便民系統稽核實施計
    畫」規範之。

四、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開發其他系統需使用民政局提供之「戶役政
    資訊系統」資料者,均依照本管理要點辦理。

五、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申請連結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函知
    本府民政局。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各機關應用戶役政
    資料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