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保障民眾使用縣政信箱之權益,落實機關保密作為,依據桃園縣政
府縣政信箱便民系統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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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本府各機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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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資料及個人資料管理方式:
(一)系統內僅信箱中心管理者及機關業務管理者之權限可查詢個人資
料。
(二)信箱中心管理者不得提供任何個人資料給任何人或機關。
(三)案件分派機關處理後,如有民眾或機關需調閱案件個人資料或陳
情內容時,由承辦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機關業務管理者進行信件分派時,原則上不主動提供任何個人資
料給任何人或單位,如承辦單位有進一步與民眾聯繫之必要者,
業務管理者應以「造冊、簽名」之方式提供並予以列管。
(五)承辦人或主管如因案情需要索取民眾個人資料時,須向業務管理
者提出申請,並簽名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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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密作法:
(一)辦理縣政信箱案件之所有相關人員皆應對民眾個人資料及陳情內
容保密。
(二)具有檢舉控訴性質而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以密件辦理。
(三)機關業務管理者應落實宣導個人資料及陳情內容保密作法。
(四)因公務所需,利用民眾陳情案件資料時,須將相關個人資料隱匿
後方得使用。
(五)承辦人或主管進行查處及執行公權力時,不得向任何人洩漏案件
來源、民眾個人資料及陳情內容,且應避免有洩密之言語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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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洩密案件之調查方式:
(一)由原辦理機關之政風人員或非原承辦單位人員辦理及調查相關責
任歸屬,如需縣政信箱系統資料及紀錄時,可請信箱中心管理者
協助提供。
(二)確認案件處理過程依本作業規定第四點及第五點辦理。
(三)評估並詳列業務執行過程可能洩密原因。
(四)經查洩密屬實者,應製作疏失檢討報告提出改進作為,如涉行政
疏失,由各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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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洩密行為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等相關法律責任,各機關應謹慎
處理民眾陳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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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落實保密作為,各機關得依本規定及本府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
案件作業要點另訂定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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