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縣政信箱便民系統信件管理保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為保障民眾使用縣政信箱之權益,落實機關保密作為,依據桃園縣政
    府縣政信箱便民系統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適用對象:本府各機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三、案件資料及個人資料管理方式:
  (一)系統內僅信箱中心管理者及機關業務管理者之權限可查詢個人資
        料。
  (二)信箱中心管理者不得提供任何個人資料給任何人或機關。
  (三)案件分派機關處理後,如有民眾或機關需調閱案件個人資料或陳
        情內容時,由承辦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機關業務管理者進行信件分派時,原則上不主動提供任何個人資
        料給任何人或單位,如承辦單位有進一步與民眾聯繫之必要者,
        業務管理者應以「造冊、簽名」之方式提供並予以列管。
  (五)承辦人或主管如因案情需要索取民眾個人資料時,須向業務管理
        者提出申請,並簽名以示負責。

四、保密作法:
  (一)辦理縣政信箱案件之所有相關人員皆應對民眾個人資料及陳情內
        容保密。
  (二)具有檢舉控訴性質而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以密件辦理。
  (三)機關業務管理者應落實宣導個人資料及陳情內容保密作法。
  (四)因公務所需,利用民眾陳情案件資料時,須將相關個人資料隱匿
        後方得使用。
  (五)承辦人或主管進行查處及執行公權力時,不得向任何人洩漏案件
        來源、民眾個人資料及陳情內容,且應避免有洩密之言語或行為
        。

五、洩密案件之調查方式:
  (一)由原辦理機關之政風人員或非原承辦單位人員辦理及調查相關責
        任歸屬,如需縣政信箱系統資料及紀錄時,可請信箱中心管理者
        協助提供。
  (二)確認案件處理過程依本作業規定第四點及第五點辦理。
  (三)評估並詳列業務執行過程可能洩密原因。
  (四)經查洩密屬實者,應製作疏失檢討報告提出改進作為,如涉行政
        疏失,由各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懲處。

六、洩密行為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等相關法律責任,各機關應謹慎
    處理民眾陳情案件。

七、為落實保密作為,各機關得依本規定及本府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
    案件作業要點另訂定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