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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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桃園縣(以下簡
    稱本縣)財力資源,確立預算政策並審查協調各類計畫,特設年度計
    畫及預算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依一百年度桃園縣地方總
    預算編製要點第 8點第 2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由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研究發展處處長及有關人員組成
    之,並以  縣長、副縣長或秘書長為召集人。
    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表參加。

三、本小組審查事項如下:
  (一)本縣地方總預算案收支原則。
  (二)各主管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三)本縣地方總預算案收支平衡方法。
  (四)本縣地方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特別預算案及其追加(減)
        預算案之收支事項。
  (五)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四、本小組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度
    本縣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本小組依本縣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年度計
    畫及預算審查會議。

五、本小組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召集該處
    相關業務成員,會同本府財政處及研究發展處各指派一人至二人,以
    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小組對於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
    重大活動計畫、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含重大公共建設)、委
    託研究計畫、資訊計畫、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等,得另設專案小組,
    分別由本府人事處、觀光行銷處、研究發展處、各業務主管機關,就
    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先期審查。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本府財政處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第二項至第三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應於編製日程
    表規定時間內完成初審或先期審查,並送請本府主計處彙提本小組審
    查。

六、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