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基金預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以預算內及契約所
規定或專案核准者為限,承辦人員應負限期清結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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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妥預借款後應儘速推展該項業務並於業務辦理完竣後即辦理清理手
續,如有結餘款應於三日內繳回基金專戶,並於二星期內核銷完成,
每月由主計室提供預付款未結清明細,積極催促業務單位依限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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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項預付款項無法於前點所定期限內辦理核銷,應簽核辦理展延,未
辦理者,提主管會報檢討,仍未改善者,將凍結該單位各項預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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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項預借案最遲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完成核銷,未完成核銷者,除特殊
情形專案簽准展延外,一律辦理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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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應注意控制預算執行,如預付費用久懸不核銷及清理致使預算
超支無法轉正,該單位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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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辦人員離職應將未清結預付款項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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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預付土地徵收補償費、差額地價補償費、建築改良物補償費及農林作
物補償費等撥至金融機構代為發放者,業務單位應於次月起每月十五
日前填寫「預付各項補償費未發放餘額月報表」(如附表)送主計室
備查,逾期主計室應行文催報並副知其單位主管,自催報日起一個月
後仍未改善者,除特殊正當理由外,主計室得會同財政局及政風室派
員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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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放各項補償費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業務單位應確
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期限清理,避免預付費用久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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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訂頒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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