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桃園縣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設置符合決算法第三十一條準用第二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且依「桃園縣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桃園縣議會之預
    算編製注意事項」,預算編送桃園縣議會(以下簡稱縣議會)審議有
    案者,其決算之編送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捐助財團法人之本府一級機關。若為本
    府二級機關捐助者,以其所隸屬之一級機關為主管機關。
    前項涉及本府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捐助者,以捐助基金累計金額較多之
    機關為主管機關。

三、各財團法人應辦理事項:
  (一)各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其決算:
        1.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之執行成果(以下簡稱各項工作成果),
          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或方針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
          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另各項工作計畫倘有以
          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應說明工作計畫達成進度並評估
          其績效。
        2.決算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財團法人決算書表項目」
          ):
         (1)封面、封底及目次。
         (2)總說明。
         (3)主要表:
            甲、收支餘絀決算表。
            乙、現金流量決算表。
            丙、淨值變動表。
            丁、資產負債表。
         (4)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6)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決算資料。
        以上決算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財團法人決算書表項
        目」所列舉之明細表及參考表外,各財團法人應配合預算編列情
        形,並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二)財團法人編製之決算,應經董(監)事會通過後,於次年四月十
        五日前,函送各主管機關。

四、各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一)各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審核其主管財團法人報送之年度工作成
        果及決算:
        1.各主管機關應依民法等相關規定善盡監督之責,適時就監察院
          調查案件、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建議改進事項、縣議會
          質詢事項、會計師查核意見及輿論批評事項,予以檢討改進。
        2.對所主管之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成果與決算,應就其設立目的
          、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詳予評估,切
          實審核。
  (二)各主管機關審核過程發現各項工作成果及決算內容有未妥適之處
        ,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三)各主管機關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應於次年五月底前,函送本
        府(主計處)一百一十份轉送縣議會;縣議會審議時,如通知需
        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副知本府主計處。

五、本縣所轄鄉(鎮、市)公所得參照本注意事項另訂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