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設置符合決算法第三十一條準用第二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且依「桃園縣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桃園縣議會之預
算編製注意事項」,預算編送桃園縣議會(以下簡稱縣議會)審議有
案者,其決算之編送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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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捐助財團法人之本府一級機關。若為本
府二級機關捐助者,以其所隸屬之一級機關為主管機關。
前項涉及本府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捐助者,以捐助基金累計金額較多之
機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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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財團法人應辦理事項:
(一)各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其決算:
1.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之執行成果(以下簡稱各項工作成果),
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或方針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
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另各項工作計畫倘有以
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應說明工作計畫達成進度並評估
其績效。
2.決算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財團法人決算書表項目」
):
(1)封面、封底及目次。
(2)總說明。
(3)主要表:
甲、收支餘絀決算表。
乙、現金流量決算表。
丙、淨值變動表。
丁、資產負債表。
(4)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6)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決算資料。
以上決算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財團法人決算書表項
目」所列舉之明細表及參考表外,各財團法人應配合預算編列情
形,並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二)財團法人編製之決算,應經董(監)事會通過後,於次年四月十
五日前,函送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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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一)各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審核其主管財團法人報送之年度工作成
果及決算:
1.各主管機關應依民法等相關規定善盡監督之責,適時就監察院
調查案件、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建議改進事項、縣議會
質詢事項、會計師查核意見及輿論批評事項,予以檢討改進。
2.對所主管之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成果與決算,應就其設立目的
、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詳予評估,切
實審核。
(二)各主管機關審核過程發現各項工作成果及決算內容有未妥適之處
,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三)各主管機關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應於次年五月底前,函送本
府(主計處)一百一十份轉送縣議會;縣議會審議時,如通知需
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副知本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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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縣所轄鄉(鎮、市)公所得參照本注意事項另訂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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