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編製一百零三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總決算之編製,除依照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一百零三
    年度地方總決算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各機關單位決算應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一份、桃
    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二份及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
    計處)一份。

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編製,應依照本注意事項有關單位決算之規定辦理
    。

四、各主管機關對於主管範圍內之機關及特種基金相關潛藏負債,應於主
    管決算總說明妥為揭露。

五、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管各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負責
    審核,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彙編,並將修正事項分別
    通知原編造機關、本府及審計處。
    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除單位決算表件外,併同主
    管決算應編製表件,以單位決算代替主管決算,比照單位決算送達程
    序及期限。

六、各主管機關主管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目次及總說
    明,依照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
    於封底加蓋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職名章(該等印章並得以套印方
    式處理),於次年三月五日前,分別送達本府二份及審計處一份,其
    有歲入之單位,應以歲入決算一份送達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

七、財政局應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及三月二十五日前,分別編具融資調度決
    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
    前項決算報告,應分別送達本府及審計處各一份。

八、本注意事項規定需編製之各種書表及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主計處得另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