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總決算之編製,除依照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一百零三
年度地方總決算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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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單位決算應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一份、桃
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二份及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
計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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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編製,應依照本注意事項有關單位決算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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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主管機關對於主管範圍內之機關及特種基金相關潛藏負債,應於主
管決算總說明妥為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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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管各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負責
審核,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彙編,並將修正事項分別
通知原編造機關、本府及審計處。
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除單位決算表件外,併同主
管決算應編製表件,以單位決算代替主管決算,比照單位決算送達程
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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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主管機關主管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目次及總說
明,依照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
於封底加蓋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職名章(該等印章並得以套印方
式處理),於次年三月五日前,分別送達本府二份及審計處一份,其
有歲入之單位,應以歲入決算一份送達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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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政局應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及三月二十五日前,分別編具融資調度決
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
前項決算報告,應分別送達本府及審計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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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注意事項規定需編製之各種書表及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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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主計處得另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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