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本處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督促役男
    嚴守紀律,提高服勤品質,發揮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管理權責劃分:
    (一)秘書室:統籌役男管理事務。
    (二)各科室(服勤單位):
          1.役男到職、退役、上班、下班等人事管理工作。
          2.役男勤務分派及服勤時之管理考核工作。

三、服勤管理:
    (一)勤務管理:
          1.本處各科室分配役男勤務,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逸平均;
            役男應接受主管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執行各項勤務工作。
          2.役男服勤時應儀容端正、服裝整潔、精神抖擻,保持良好的
            服務態度,重視行政倫理,戮力從公,不逃避推諉。
          3.役男上、下班以打卡簽到、簽退。每日服勤時間比照本府員
            工,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服勤時數;所延長時數
            ,以採事後減免服勤時數或行政獎勵為原則。
          4.各科室基於管理或緊急性之任務需要,經處長許可後,得由
            秘書室依勤務需求調派各科室役男統籌運用。
    (二)差假管理:
          1.核假權責:
           (1)榮譽假:三日內簽奉處長核給,逾三日以上以專簽陳奉本
              府一層核可後核給。
           (2)公差、病假、事假、補休假、陪產假、喪假、公假、婚假
              :三日內由各科室主管依權責核給,逾三日以上者簽奉處
              長核給。
          2.請假須填具「請假單」,經核准後方得離開服勤處所;遇有
            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先行向各科室主管報備後,於事後補辦
            請假手續。
          3.役男之差假,經權責長官核定後,送請各科室替代役役男管
            理人登錄註記。
          4.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每次累積放假(含榮
            譽假、補休假)日數不得超過十日。
          5.事假應於二星期內補勤完畢,並將補勤紀錄送各科室替代役
            役男管理人登錄。
          6.病假以當天申請為原則,各科室應審慎核假避免浮濫,非急
            要性疾病應利用下班時間就醫。
          7.榮譽假之核給,於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有
            特殊事蹟經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核給者,不在限制。
          8.役男請給假及執行方式,依「役男事假、病假、補休假、榮
            譽假執行要領」(如附件一)辦理。

四、生活管理:
    (一)飲食方面:本處不提供膳食,飲食由役男自理。
    (二)服裝儀容:
          1.頭髮定期理髮,經常梳理,不可燙髮及染黑髮以外之髮色。
          2.鬍子要定時刮除,嚴禁留鬍鬚。
          3.衣服及褲子要整潔(著規定服裝)、筆挺,鞋、襪應著黑色
            ,皮鞋要擦拭光亮。
          4.上衣需紮進褲腰裡,衣服不外露,並將腰帶繫緊。
          5.役男服勤時應穿著制服。穿著長袖制服時,非服勤工作需要
            ,不可捲起袖子。
          6.每月第一週星期四實施服裝儀容檢查,不合格者依規定懲處
            。
    (三)行的方面:
          1.行進時應抬頭挺胸,不得勾肩搭背,嘻笑玩鬧。
          2.未具汽(機)車駕駛執照,嚴禁駕駛車輛或騎乘機車,騎乘
            機車應戴安全帽。
    (四)其他規定:
          1.役男服勤期間,應注意電話禮貌及服務禮節,對訪客應以誠
            懇親切態度,對有安全顧慮之人員應迅速聯絡反映處理。
          2.尊重他人權利,不得將公物據為己有或故意損毀。
          3.役男應彼此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或謾罵威脅。
          4.役男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
          5.役男不得與本處職(員)工有金錢借貸行為。

五、役男之獎懲:
    役男表現優異或違反規定,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及相關獎懲補
    充事項(如附件二),予以獎勵與懲處。

六、各項役男管理表格如附件三。

七、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