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預算編造分配預算,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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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於法定預算發布後七日內,至行政院
主計總處「公務預算會計資訊系統直轄市版」(以下簡稱公務預算系
統,http://163.29.131.130:8080/tavf/)登打相關資料,並
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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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內,除專案動支經費外,其餘均由各收入、計
畫承辦單位依法定預算數額及第五點之規定,妥為規劃分配,並編製
「歲入預算分配表」、「歲出預算分配表」(其中歲出預算請就每一
計畫加編「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另屬「收支併列」性質之
計畫,應再填具「收支併列案款執行方式表」),送會計單位彙辦。
前項專案動支經費於編造「歲出預算分配表」時,僅填列科目、專案
動支數及全年度預算數,不作預算分配,亦免編造「歲出分配預算與
計畫配合表」,俟實際需要時,再專案申請動支,但最遲應於年度終
了前一個月循序申請辦理。若有特殊情況逾期申報者,得敘明理由報
奉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辦。
第一項所稱專案動支經費,係指符合下列原則所列之歲出預算:
(一)具統籌性質,須俟各機關年度進行中原列相關經費不敷時方得動
支者。
(二)具預備金性質,須俟有發生各項天然災害需予救助或復建時始得
動支者。
(三)其他經本府依實際業務或財務管理考量核定應專案動支者。
前項第三款專案動支經費於執行時,應符合衡平性原則,如有涉及桃
園縣議會(以下簡稱縣議會)預算部分,應事先與其溝通協調並取得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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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如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由縣議會決議所定之附加條件或期限者,除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
者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妥為規劃分配,在該項條件尚未
成就或期限尚未屆滿前,應暫不予執行,並儘速與縣議會協商解決;
其分配預算並應列為專案動支數,俟附加條件或期限成就或屆滿時,
再專案申請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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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除前二點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編造:
(一)歲入、歲出預算應按月或按期分配,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度分
為四期。另經常、資本門各月分配數,除有分配數之最後一個月
份外,其餘各月一律以千元為單位辦理分配預算。
(二)歲入預算,應就所管全年度預算數,考量可能收起之時間,依來
源別各級科目,編造「歲入預算分配表」。
(三)非營業特種基金應行繳庫之賸餘,其歲入分配預算之編造,其中
以前年度賸餘部分,於一月份分配,當年度賸餘部分,於七月份
及十二月份各半分配為原則。上述七月份分配解庫款,於半年度
結算時如因發生短絀或估計年度賸餘較預算減少時,得洽商本府
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免繳或依實際賸餘分配繳庫,並通知
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審計室)及本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
(四)歲出預算,應就全年度預算數,配合計畫預定進度,編造「歲出
預算分配表」,並依下列規定妥為分配:
1.經常支出,除第三目外,應依實際需要按月或按期分配。
2.資本支出,除第五目外,應衡酌緩急,按計畫實施期程及付款
進度,並配合財政收支狀況,適時覈實分配。
3.員工薪津預算(不包括加班值班費、其他給與、考績獎金、加
發年終工作獎金等),除元月份分配在當月外,其餘月份分配
在各該月份之上個月。至加發年終工作獎金,應分配在農曆春
節前十五日之月份。
4.辦公費等每月基本固定開銷均應按月分配,並切實依照預定進
度嚴格控管撙節執行。
5.各機關預算內所列汰換公務車輛經費,不得分配於舊車使用年
限屆滿月份之前。
6.經縣議會同意墊付案件之轉正,除該計畫或付款進度尚未執行
完成者,應按實際進度覈實分配外,其已執行完畢之墊付款,
應優先分配於三月份。
7.總預算統籌支撥科目項下所列各項經費及第二預備金,分別由
本府依各機關事實需要,統籌核定支撥。
8.各基金年度預算所列由縣庫撥款填補短絀者,應於該管機關歲
出分配預算內,按上下半年度各半分配。但如有特殊理由需要
者,得詳細敘明理由,提前分配。
(五)具收支併列性質之計畫,支用機關應依實際作業需要予以覈實分
配,並須於九月至年度結束前,按月填具「收支併列計畫收支累
計表」送財政局及主計處備查;又年終結算或計畫結束時,本表
之收入與支出相比較後,如有短收而超支者,應由支用機關辦理
補繳或支出收回。
(六)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分配準用前五款規定辦理,並應以該機關
單位預算分配表之附表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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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須支用經常支出預算時,得依該科目扣
除專案動支後數額,除考績獎金及加發年終工作獎金覈實支付外,其
餘按全年度歲出預算十二分之一額度內辦理支付,但不得超出其已報
核之各該月份分配數;至為因應事實需要須辦理支用資本支出預算時
,以該項預算已分配於急需動支之月份,並送由主管機關核准後,轉
送主計處通知財政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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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預算未及於規定期限審議完成前,其符合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
之一第二項規定可支用之項目,其金額應依實際需要扣除專案動支經
費後數額,依「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之格式一式四份(正本核
章二份、影本二份),逐期覈實分配暫列數;其第一期(一至三月份
)應先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送由主管機關審核後,由該主管
機關於同年月二十日前轉請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並通知審計機關、
財政局、原編造機關及主管機關;第二期至第四期則於每一期開始前
十五日依上開作業程序提送及核定。
前項「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所列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應與改制
首年度法定預算之正式分配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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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變更原訂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
數而有修改歲出分配預算之必要者,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體資料
及理由,重編「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
(並於表上註明「第X次修改」字樣),並簽報本府核准辦理;其修
改表之編送、核定及通知程序與歲出分配預算相同,但執行期間已過
之分配預算應不再調整。
另歲入分配預算經核定後,除因追加(減)預算必須配合修改外,不
得再辦理分配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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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編送之書表、份數及程序,應依以下
規定辦理:
(一)歲入分配預算部分:
1.單位預算應編造「歲入預算分配表」,並加編相關人員核章之
「封面」後,送由主管機關審核。
2.主管預算應由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機關所送「歲入預算分配表
」後,彙編成「主管預算 -歲入預算分配表」,並加編「封面
」,併同上項各機關所送資料,送財政局覆核,再轉請主計處
秉辦府函核定。
3.以上書表,皆應製作一式四份(正本核章二份、影本二份)。
(二)歲出分配預算部分:
1.單位預算應編造「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
配合表」,並加編相關人員核章之「封面」後,送由主管機關
審核。
2.主管預算應由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機關所送「歲出預算分配表
」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後,彙編成「主管預算-
歲出預算分配表」,並加編「封面」,併同上項各機關所送資
料,轉請主計處送會財政局後秉辦府函核定。
3.以上書表,皆應製作一式四份(正本核章二份、影本二份)。
(三)收支併列性質之計畫,應加編「收支併列案款執行方式表」,隨
同以上書表附送,並由財政局及主計處備查。
(四)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由主計處秉辦府函通知審計室
、財政局、原編造機關及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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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注意事項有關書表,其中「歲入預算分配表」、「歲出預算分配表
」、「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及「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
請自公務預算系統以 PDF檔案A4格式列印,其餘書表應依「桃園縣各
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附錄所附之分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辦理
,並逕至本府主計處入口網/業務資訊/法規資訊/預算執行作業手
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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