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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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桃園縣(以下簡
    稱本縣)財力資源,確立預算政策並審查協調各類計畫,特設年度計
    畫及預算審核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成員十人,由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
    、人事處處長、主計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主任委員兼任之,並以縣長為召集人、縣長指定其中一名副縣長為
    副召集人。必要時縣長亦得指定秘書長代理副召集人之職務。
    本會依本縣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規定時間,舉行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
    會議。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指派副縣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先行召開
    審核會議,並得邀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表參加。

三、本會審查事項如下:
  (一)本縣總預算案收支核計情形及處理意見。
  (二)本縣總預算案各類支出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
  (三)各主管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四)本縣總預算案收支差短之彌平方法。
  (五)本縣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特別預算案及其追加(減)預算
        案之收支事項。
  (六)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四、本會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度本
    縣總預算編製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會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召集該處相
    關業務成員,會同本府財政局、人事處及研考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
    機關,各指派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會對於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志
    工服務計畫、重要活動計畫、行銷及出版品計畫、重要延續性及新興
    施政計畫(含重大公共建設)、委託研究計畫、資訊計畫、新購及汰
    換車輛計畫等,得另設專案小組,分別由本府人事處、社會局、新聞
    處、研考會(資訊中心)、秘書處等主政,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
    相關機關辦理先期審查。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本府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第二項及前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應於本縣總預算
    案編製日程表規定時間內完成先期審查或初審,並將結果送請本府主
    計處彙提工作組轉本會審查。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