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管理檔案庫房設施,有效
管制人員進出,嚴防非法破壞或攜出公文檔案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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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依據檔案庫房設施基準、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及機關檔案管
理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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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檔案庫房門禁管理規定如下:
(一)檔案庫房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方式管理,檔案管理人員應妥善
保管檔案庫房鑰匙,並負責門禁管制及相關安全維護措施。
(二)嚴禁非檔案管理人員進入檔案庫房,若有進入之必要,需由檔案
管人員陪同,並於「人員進出庫房紀錄單」(附表一)記錄之。
(三)庫房設備維修廠商進入檔案庫房,檔案管理人員應全程陪同。
(四)進入庫房之人員如有庫房禁止行為時,檔案管理人員應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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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檔案庫房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物品。
(二)吸菸、飲食、儲存食物或堆置雜物。
(三)植養生物。
(四)未經許可攝影拍照或私自攜出檔案。
(五)變造破壞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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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檔案庫房維護規定如下:
(一)檔案庫房應保持溫溼度相關標準之溫度及溼度,並於「檔案庫房
溫溼度紀錄單」(附表二)記錄之。
(二)檔案庫房之設施如有損毀或異常時,檔案管理人員應為必要之處
置,並通知相關單位進行維修。
(三)檔案庫房如遭天災或人為破壞,檔案管理人員應即時拍照,記錄
現場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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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檔案管理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將檔案庫房之檔案數量、相關簿冊、相
關設備、管理物品等完成移交後,始得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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