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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於依政府採購法建立採購評選(審)委員遴選機制時,能
    確保採購評選(審)作業之公正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組成評審小組者。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成立評選
        委員會者。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者。

三、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承辦採購人員:指經機關首長指派實際辦理採購事務之人員,包
        括辦理採購評選(審)案件之承辦人及單位主管。
  (二)採購評選(審)委員名單核定之人員:指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
        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負責核定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三)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召集人:指依政府採購法成立評選委員
        會(評審小組)時,經指定或互選產生之召集人。

四、本府應建置本府派兼採購評選(審)委員建議名單資料庫(以下簡稱
    本府評選委員名單資料庫),以提供各機關遴派採購評選(審)委員
    之用。

五、各機關於遴選採購評選(審)委員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
        1.由各機關簽辦評審小組所需人數。
        2.各機關自行指派機關內一人至二人擔任派兼委員,其餘委員由
          承辦採購人員依採購需求,自本府評選委員名單資料庫自行遴
          選五倍之建議名單,會同政風單位辦理抽籤決定徵詢順序後,
          由承辦採購人員依序徵詢擔任評審委員同意意願至足額人數並
          加計適額備取人數為止。
        3.承辦採購人員應將前目合計人數之評審委員名單,並建議召集
          人,簽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4.未設政風單位之機關,由主(會)計單位派員或機關首長指定
          之採購監辦人員會同辦理抽籤。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
        1.由各機關簽辦評選委員所需人數及委員專業領域類別。
        2.派兼委員:
          各機關自行指派機關內一人至二人擔任派兼委員,其餘委員由
          承辦採購人員依採購需求,自本府評選委員名單資料庫自行遴
          選五倍之建議名單,會同政風單位辦理抽籤決定徵詢順序後,
          由承辦採購人員依序徵詢擔任評選委員同意意願至足額人數並
          加計適額備取人數為止。
        3.外聘委員:
          承辦採購人員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政府採購評選委
          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以下簡稱行政院工程會評選委
          員名單資料庫)或其他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自行
          遴選五倍之建議名單,會同政風單位辦理抽籤決定徵詢順序後
          ,由承辦採購人員依序徵詢擔任評選委員同意意願至足額人數
          並加計適額備取人數為止。
        4.承辦採購人員應將前目連同第二目派兼委員名單,並建議召集
          人,簽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5.未設政風單位之機關,由主(會)計單位派員或機關首長指定
          之採購監辦人員會同辦理抽籤。
  (三)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
        評選委員遴選作業依前款規定辦理。但有關會同政風單位辦理抽
        籤部分,改由會同本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政風處)辦理。

六、各機關於遴選採購評選(審)委員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遴聘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部委員
        二分之一。
  (二)本府評選委員名單資料庫、行政院工程會評選委員名單資料庫,
        如因候選委員人數不足,致未達五倍建議名單者,應由承辦採購
        人員敘明理由並將該類科人員全數列入建議名單。
  (三)各機關政風單位或政風處得於承辦採購人員徵詢評選(審)委員
        作業後,辦理相關查核事宜。
  (四)前點會同單位之人員,不得擔任評選(審)委員。
  (五)各機關採購評選(審)委員名單核定之人員,不得擔任評選委員
        會(評審小組)召集人或評選(審)委員。
  (六)各機關為減少陳核層級,同意擔任評選(審)委員之名單,由承
        辦採購人員逕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七)由本府評選委員名單資料庫遴選之評選(審)委員,與行政院工
        程會評選委員名單資料庫人員重複時,應視為派兼委員。
  (八)各機關評選(審)委員遴選、抽籤、徵詢及委員名單陳核、核定
        等各項作業,應遵守保密規定。

七、各機關於開始評選(審)前,應先行查詢投標廠商過去履約情形,連
    同廠商資料送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參考。

八、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成立審查委員會,
    及各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標案而有成立評選委員會(
    評審小組)必要者,應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九、本縣所轄之鄉(鎮、市)公所,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