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法令疑義會辦及諮詢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就法令適用疑義
    案件之會辦及諮詢程序有所遵循,以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承辦案件以本府府簽、稿陳核者,如有法
    令適用疑義,得送會本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表示法律意見。

三、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承辦案件適用法令發生疑義者,得以函、書函或機
    關首長核決之便簽,向本局諮詢法律意見。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會辦或諮詢本局法律意見前,應先行會辦該機關法
    制人員表示意見,如尚有疑義,再分別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令適用疑義案件,應說明個案事實、爭點、具體疑義事項及擬
        採之處理方式。
  (二)無法令可資適用疑義案件,應說明個案事實、類似案件處理方式
        與結果及擬採之處理方法。

四、本局收受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會辦或諮詢法律意見之案件,經檢視其內
    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退請該機關補正:
  (一)未依前點規定辦理。
  (二)涉及其他機關權責事項而未先徵詢該機關意見。
  (三)未檢附與疑義事項有關資料。

五、本局收受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會辦或諮詢法律意見之案件,為釐清事實
    及爭點,得邀集相關機關說明或補充相關資料。

六、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區公所及學校承辦案件適用法令發生疑義時,由
    其業務所屬一級機關依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辦理。

七、本府各機關召開法令諮詢會議,如需本局派員,應於開會前三日檢附
    會議資料通知本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派員出席會議:
  (一)召開會議未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會議事項不涉法令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