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就法令適用疑義
案件之會辦及諮詢程序有所遵循,以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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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承辦案件以本府府簽、稿陳核者,如有法
令適用疑義,得送會本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表示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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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承辦案件適用法令發生疑義者,得以函、書函或機
關首長核決之便簽,向本局諮詢法律意見。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會辦或諮詢本局法律意見前,應先行會辦該機關法
制人員表示意見,如尚有疑義,再分別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令適用疑義案件,應說明個案事實、爭點、具體疑義事項及擬
採之處理方式。
(二)無法令可資適用疑義案件,應說明個案事實、類似案件處理方式
與結果及擬採之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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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收受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會辦或諮詢法律意見之案件,經檢視其內
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退請該機關補正:
(一)未依前點規定辦理。
(二)涉及其他機關權責事項而未先徵詢該機關意見。
(三)未檢附與疑義事項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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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收受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會辦或諮詢法律意見之案件,為釐清事實
及爭點,得邀集相關機關說明或補充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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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區公所及學校承辦案件適用法令發生疑義時,由
其業務所屬一級機關依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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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各機關召開法令諮詢會議,如需本局派員,應於開會前三日檢附
會議資料通知本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派員出席會議:
(一)召開會議未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會議事項不涉法令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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