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收費基準如下:
一、慈湖廣場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慈湖廣場停車清潔維護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後慈湖入園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四、後慈湖婚紗攝影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