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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館特展室、演藝廳、視聽簡報室及周邊廣場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附表
第三條
經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核可之公益活動,費用得酌予減免。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