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館特展室、演藝廳、視聽簡報室及周邊廣場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經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核可之公益活動,費用得酌予減免。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