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補助推展藝術文化發展工作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助社區營造、發揚地方文化
    、推動各類藝術文化及節慶等相關活動特訂定此要點。

二、依據: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
    及管考作業規定。

三、補(捐)助對象:
  (一)依法立案之演藝團體、人民團體、文化事業機構、文史工作室、
        基金會及大專院校等。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兩年內曾受本局補助但辦理成效不彰、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
          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或違反本局規定。
        2.非於本縣境內辦理之活動。
        3.有前案逾期未結。
        4.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計畫。
        5.政治團體或政黨活動。
        6.個人之申請

四、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助條件:
        1.具社區營造性質、發揚地方文化、推動各類藝術文化及節慶等
          相關文化活動。
        2.配合本局各項重大活動辦理之相關計畫。
  (二)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
        萬元為原則。
  (三)對下列計畫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受前款二萬元之限制:
        1.申請補助之計畫係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2.配合本局各項重大活動辦理之相關計畫。

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
        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計畫如有變更之
        必要,應即函報本局核備。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與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撤銷其補助並收回已撥付金額,依情節輕重,得對申請
        單位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
        責任。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六、申請程序及必備文件:
  (一)原則上於活動開始二個月以前提出申請,本局得視案件性質,依
        申請單位來函日專案簽核。
  (二)申請資料:檢具提案計畫書 1式 3份、計畫書電子檔及社團立案
        證明文件影本。
  (三)計畫書內容:活動或執行計畫說明、辦理及協辦單位、活動時間
        及地點、計劃內容及執行方式、執行期程、經費來源及經費概算
        表(附件二)、預期效果、申請單位簡介、符合公益性質之說明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等(計畫書無特定格式,內容由提案單
        位參酌調整)。
  (四)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
        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審查程序及作業程序:
  (一)本局得視申請案件性質,報經機關首長以專案簽核補助,必要時
        得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並得邀請提案單位派員
        列席至指定場所簡報或現地勘查,審查結果採書面通知。
  (二)經本局審查通過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據書面通知之審查意見修
        正計畫書,函送修正計畫書,如未依審查意見修正,本局得撤銷
        補助。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單位領據(或發票)
        ,連同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送本局辦理請款及結案。12
        月辦理活動者,需於12月15日前完成結案核銷,逾期且未事先獲
        本局同意核備者,視同放棄,本局將撤銷補助資格。
  (二)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含計畫名稱、計畫目的、執行內容、執行成效
        、參與民眾人次及反映評價、綜合檢討及建議、預算與實際收支
        總表、經費結報明細表、活動照片(加註說明)、相關文宣資料
        及其他必要之成果資料等(相關表單由本局於結案時提供)。
  (三)本案補助款屬經常門經費,不得支用於受補助單位之資本門費用
        (含建築修繕、及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一萬元以上
        之設備支出)、人事費、水電費、電話通訊費、房租、活動抽獎
        贈品及獎金、紀念品(社團自行製作之文宣印刷品除外)、餐宴
        點券(園遊券)、住宿費、差旅費、油料費、…等項目。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案件結案時,倘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
        比例繳回;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明確規範其處理
        方式。
  (六)受補(捐)助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妥善保存及銷毀,經發現
        未切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
        助團體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七)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
        提出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
        律責任。

九、考核及配合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將不定期採書面或實地查核及輔導訪視,以
        瞭解計畫執行狀況及比對其經費結報情形,並詳實核對其經費運
        用之合理性,受補單位應積極配合,必要時本局得要求受補單位
        提出計畫執行報告。
  (二)經核准之補助計畫,如因故無法執行而有變更計畫之必要,應事
        先徵得本局同意,並函送修正計畫書,經本局重新核定後方可變
        更。未依規定辦理者,以致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本局得
        撤銷補助。但因不可抗拒因素,不在此限。
  (三)如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
        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經費,並列為下一年度審查參考。

十、本補助作業要點未竟事宜,逕依「會計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