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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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原住民就業,特依原住民族工作
    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設桃園市政府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協調及推動。
    (二)原住民就業、創業之建議及諮詢。
    (三)其他與促進原住民就業、創業等相關事務之協調與推動。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二)本府勞動局、經濟發展局、教育局、青年事務局代表各一人。
    (三)原住民績優廠商代表三人。
    (四)原住民團體或民間社團代表三人。
    (五)專家學者四人,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至少三人。
    本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應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主席。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代理之
    。
    本會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或原
    住民團體代表列席說明、討論或提供意見。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自行迴避。

五、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成立專案小組,對特定議題進行研究或規劃。

六、本會議事及幕僚作業,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所需工作人員,
    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派兼之。

七、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或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