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志願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志願服務法暨相關規定。

貳、目的:為提升服務品質,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推動稅務工作,徵求具
    稅務知識且熱心公益之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協助本局從
    事為民服務、租稅宣導工作,擴大服務層面並紓解稽徵人力不足。

參、志工召募方式:本局自行召募志工或配合桃園市政府聯合召募。

肆、志工召募對象: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積極主動、高度服務熱忱之
    民眾,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伍、志工甄選方式:
    一、由志工甄選委員會就熟諳稅務法令、表達能力較強、品德禮貌較
        優及具高度服務熱誠、熱心公益之對象擇優遴選。
    二、志工甄選委員會成員:
        (一)總局:服務科科長、服務股股長、志工業務主辦。
        (二)分局:分局主任、服務行政股股長、志工業務主辦。

陸、志工訓練方式: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適
    時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安排新進志工參加桃園市政府所舉辦之志願服務基礎
        訓練或自行於網際網路研習,灌輸志工服務概念及值勤時之實用
        訓練,以提升志工服務品質。
    二、特殊訓練:依本局開辦的各稅研習課程,適時安排已受基礎訓練
        志工參加,以強化志工稅務知能,並熟悉服務工作場所,以增進
        志工專業服務素養。

柒、志工之服務項目
    一、協助服務中心稅務諮詢。
    二、輔導民眾填寫各項申請書表。
    三、引導民眾至各櫃臺或聯繫承辦人洽辦業務。
    四、協助各項租稅宣導活動。

捌、志工之服務地點及時間
    一、服務地點: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總局或各分局。
    二、服務時間: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租稅宣導活動期:配合活動時間。

玖、志工之權利義務
    一、志工應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
              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志工應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局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本局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益。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本局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拾、志工之待遇:無給職,本局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得
    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拾壹、志工之管理
      一、志工填具報名表(如附件 1),經審核進用後,每次服務完畢
          應填寫服務紀錄表(如附件 2),排定時間未能服勤時應填請
          假單(如附件3),並交本局指定之專責人員。
      二、本局及分局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督導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
          服務項目及各項連繫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三、對於完成教育訓練(基礎教育訓練12小時及本局特殊教育訓練
          3 小時)志願從事稅務服務之志工,發給稅務類服務紀錄冊(
          如附件4)及志工服務證(如附件5),填寫志願服務紀錄冊發
          放控管表(如附件6)。
      四、服務紀錄冊及志願服務證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
          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應予糾正並註
          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
          應繼續使用,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申請補發。
      五、本局志工如有違反本要點第玖點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得按情
          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收回服務證等處分。
      六、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
          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
          受理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業務主辦)、志工督導(主
          辦志工業務科長、分局主任)及負責人(局長)覈實審查後,
          於7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七、志工服務年資滿1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得向本局申
          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如附件7)。
      八、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 1吋
          半身照片 2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陳
          報桃園市政府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九、合於桃園市政府訂頒之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者,報請桃園
          市政府獎勵。

拾貳、志工之考核
      一、為瞭解志工服務之成果,對本局召募運用之志工,按季實施評
          鑑,評鑑作業程序詳如附件 8。對服務成績特優志工,得選拔
          楷模加以獎勵;對不適任之志工(評鑑分數低於60分者),得
          收回志工服務證。
      二、為獎勵志工持續且準時到本局服務,頒發「全勤獎」,評鑑作
          業程序詳如附件9。
      三、志工依本局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益者,由本局負損害賠償責任。如經查明志工有故意或重
          大過失者,本局對之有求償權。

拾參、陳報財政部事項
      一、志工從事稅務類服務工作,時數 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
          務績效證明書者,本局應協助符合條件之志工於每年 6月底前
          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10)及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 7
          月底前送財政部審查。
      二、每年結束後 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財政部備查,以作為服
          務績效考核之參據。

拾肆、經費:由本局公務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