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合約經費/工程面積(合約經費及工程面積均以空保科營建空氣
污染防制費申報表登載資料為憑)。
二、1 年內連續遭本局依本法告發 2次以上者,自第 2次起則以最高罰鍰
3 萬元裁處之( 1年係指違反時間次日起算 365天)。
三、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 1項第 1款及第 2款時,則應分開裁
處並比照上開裁罰金額計算。
四、營建工程如領有拆併建執照,其裁罰原則說明如下:
(1)稽查當時已進行拆除工程,但新建工程尚未動工者:依「營建業及
建築拆除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案件裁罰基準」規
定,以拆除合約經費/拆除工程面積計算值分級裁罰,惟均以建築
執照加註內容填寫之拆除面積或拆除合約書等相關資料證明為依據
。
(2)稽查當時拆除工程已完成並已進行新建工程者:依「營建業及建築
拆除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 1項案件裁罰基準」規定,以拆
除及新建工程總價之合約經費/工程面積之計算值分級裁罰,惟仍
以空保科營建空氣污染防治費申報表登載合約經費及工程面積資料
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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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裁罰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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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下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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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2000 │9000 │
├─────────┼────────────────────┤
│2001~3500 │12000 │
├─────────┼────────────────────┤
│3501~5000 │15000 │
├─────────┼────────────────────┤
│5001~6500 │18000 │
├─────────┼────────────────────┤
│6501~8000 │21000 │
├─────────┼────────────────────┤
│8001~9500 │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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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11000 │27000 │
├─────────┼────────────────────┤
│11001以上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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