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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 =合約經費/工程面積(合約經費及工程面積均以空保科營建空氣
    污染防制費申報表登載資料為憑)。
二、1 年內連續遭本局依本法告發 2次以上者,自第 2次起則以最高罰鍰
    3 萬元裁處之( 1年係指違反時間次日起算 365天)。
三、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 1項第 1款及第 2款時,則應分開裁
    處並比照上開裁罰金額計算。
四、營建工程如領有拆併建執照,其裁罰原則說明如下:
 (1)稽查當時已進行拆除工程,但新建工程尚未動工者:依「營建業及
      建築拆除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案件裁罰基準」規
      定,以拆除合約經費/拆除工程面積計算值分級裁罰,惟均以建築
      執照加註內容填寫之拆除面積或拆除合約書等相關資料證明為依據
      。
 (2)稽查當時拆除工程已完成並已進行新建工程者:依「營建業及建築
      拆除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 1項案件裁罰基準」規定,以拆
      除及新建工程總價之合約經費/工程面積之計算值分級裁罰,惟仍
      以空保科營建空氣污染防治費申報表登載合約經費及工程面積資料
      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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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裁罰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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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下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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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2000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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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3500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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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5000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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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6500        │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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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8000        │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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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9500        │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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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11000       │2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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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以上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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