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初次編釘門牌,申請人應檢附建造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辦理。
  建築物改建編釘門牌,申請人應檢附經核准改建之證明文件辦理。
  違章建築房屋以確有人居住為要件,並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所有
  權人(含全部共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書申請;其門牌編釘暫編為鄰近合
  法房屋門牌之附號,惟一戶不得申請兩個以上門牌。
  坐落依法設置之防火巷、公有河川地、保安林地、道路用地及工業區內
  之違章建築不予編定。
  申請增編、併編門牌,應先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物平面圖,由
  主管機關審核核可後,於平面圖蓋核准戳記,並經施工完竣足以供人居
  住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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