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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號次,並 得請領門牌證明書,但應負擔證明書工本費;其數額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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