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升教育經費運用
績效,合理分配教育資源,特設苗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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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
府為管理機關,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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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勞務收入。
二、財產收入。
三、政府撥入收入。
四、教學收入。
五、其他雜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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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支出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補助及獎勵支出。
三、研究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六、其他與教育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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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編列預算,有關預算之籌編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
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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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本縣公庫(以下簡稱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中
支付方式辦理,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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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已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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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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