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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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升教育經費運用
  績效,合理分配教育資源,特設苗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
  府為管理機關,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勞務收入。
  二、財產收入。
  三、政府撥入收入。
  四、教學收入。
  五、其他雜項收入。

  本基金支出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補助及獎勵支出。
  三、研究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六、其他與教育有關之支出。

  本基金應編列預算,有關預算之籌編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
  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本基金應於本縣公庫(以下簡稱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中
  支付方式辦理,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

  本基金已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