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專用污水下水道,應先填妥申請書(表)向管理機關(構)辦理設立或
  變更登記,經核准始得納管或聯接使用污水下水道,並依規定繳納使用
  費,聯接前其設施由下水道用戶自行維護管理,其水質標準由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管制,聯接後公共巷道管線由管理機關(構)維護管理。
  前項用戶申請納管,經管理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核發同意納管證明。
  第一項用戶申請聯接使用,經管理機關(構)完成勘驗及核准後,始得
  核發聯接使用證明。
  第一項申請書(表)格式依苗栗縣污水下水道用戶申請納管及聯接使用
  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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