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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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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雨水下水道專供市區地面(包括屋頂)所有雨水之排除使用。但污水下 水道尚未完成地區,得兼供污水之排泄,至污水下水道竣工公告使用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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