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縣下水道業務之管理機關(構)如下:
  一、跨鄉(鎮、市)之區域性下水道規劃、建設及管理為本府。
  二、各鄉(鎮、市)之下水道規劃、建設及管理(含清疏)為本府;雨
      水下水道得視需要依本下水道法第七條規定由該鄉(鎮、市)公所
      辦理規劃、建設及管理。
  三、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下水道為該機關(構)
      或經本府指定之下水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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