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縣下水道業務之管理機關(構)如下: 一、跨鄉(鎮、市)之區域性下水道規劃、建設及管理為本府。 二、各鄉(鎮、市)之下水道規劃、建設及管理(含清疏)為本府;雨 水下水道得視需要依本下水道法第七條規定由該鄉(鎮、市)公所 辦理規劃、建設及管理。 三、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下水道為該機關(構) 或經本府指定之下水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