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府無法抄錄用戶排放污水水量或檢驗水質時,其水量、水質應依前三
  次已有紀錄中之最大之水量、水質計算。
  前項用戶排放污水之水量、水質,經連續二次無法抄錄或檢驗時,本府
  得通知用戶約期配合抄錄或檢驗,屆時仍無法抄錄水量或檢驗水質時,
  得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