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事業用戶因所有設備或前處理設施故障,致排放污水水質或水量異常時
  ,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通知本府。
  前項事業用戶排放污水異常經改善後,用戶應於改善完成日次日起十日
  內再行通知本府,並申報異常排放量及提出緊急應變處理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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