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戶因所有設備或前處理設施故障,致排放污水水質或水量異常時 ,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通知本府。 前項事業用戶排放污水異常經改善後,用戶應於改善完成日次日起十日 內再行通知本府,並申報異常排放量及提出緊急應變處理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