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用戶有下列事項,本府得停止其使用公共污水下水道,並副知環保主管
  機關: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二、有第三十二條之情形者。
  三、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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