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有下列事項,本府得停止其使用公共污水下水道,並副知環保主管 機關: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二、有第三十二條之情形者。 三、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