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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三十四條
用戶經本府依本自治條例規定停止其使用污水下水道者,如重新申請聯 接使用污水下水道,仍應備齊相關資料,經本府審查核准後,始得重新 恢復聯接使用污水下水道,並核發聯接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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