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既有建築物用戶排水設備之設置,應由所有 權人、佔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委由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專業技師 向管理機關(構)申請核准之。前項申請以同一巷道之污水下水道用戶 同時申請聯接使用為原則。但因情形特殊,經管理機關(構)核准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