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之用戶排水設備,
  應由起造人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向管理機關(構)申請核
  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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