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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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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之用戶排水設備, 應由起造人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向管理機關(構)申請核 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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