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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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回饋本市公立殯葬設施附近地區(以下簡稱回
饋區),以改善居住環境及生活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執行機
關為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生命禮儀處)、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臺中市龍井區公所、臺中市神岡區公所、臺中市大
甲區公所、臺中市東勢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立法理由〕
一、依據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組織規程,修正機關名稱。
二、因應臺中市東勢殯儀館之設立以及殯葬設施週遭鄰避性之實際需求,
    爰新增臺中市東勢區公所為執行機關。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立殯葬設施為本市崇德殯儀館、東海殯儀館及火化場、
西屯區第十三公墓內納骨堂(塔)、大甲殯儀館及火化場、神岡區示範公
墓及第一公墓內納骨堂(塔)及東勢殯儀館。
前項公立殯葬設施之回饋區如下:
一、崇德殯儀館:
    (一)所在里:北區五常里。
    (二)相鄰里:北區金龍里及邱厝里。
二、東海殯儀館及火化場:
    (一)所在里:西屯區福聯里。
    (二)相鄰里:西屯區永安里、福瑞里、福林里、福恩里、協和里。
          龍井區東海里、新東里。
三、西屯區第十三公墓內納骨堂(塔):
    (一)所在里:西屯區林厝里。
    (二)相鄰里:西屯區福雅里、福安里、福和里、福中里。
四、大甲殯儀館及火化場:
    (一)所在里:大甲區頂店里。
    (二)相鄰里:大甲區岷山里。
五、神岡區示範公墓及第一公墓內納骨堂(塔):
    (一)所在里:神岡區圳堵里。
    (二)相鄰里:神岡區圳前里、新庄里。
六、東勢殯儀館:
    (一)所在里:東勢區東新里。
    (二)相鄰里:東勢區廣興里(包括上新里第八鄰)、北興里、粵寧
          里。
〔立法理由〕
一、東海火化場除火化設施外,另設有禮廳、靈堂,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
    第二款之「東海火化場」,修正為「東海殯儀館及火化場」。
二、因應臺中市東勢殯儀館之設立以及殯葬設施週遭鄰避性之實際需求,
    新增第一項公立殯葬設施名稱、第二項第六款回饋區之規定。再者,
    因上新里第八鄰緊鄰東勢殯儀館及廣興里,考量里鄰整併之特殊情形
    及殯葬設施之實際影響,爰併同於廣興里辦理回饋。

公立殯葬設施回饋經費,應依前條第一項殯葬設施上一年度使用規費合計
決算收入百分之三計算,並由區公所依生命禮儀處之分配數額編列下一年
度預算。
前項回饋經費預算之編列,不得低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回饋金之編列預算,
分配數如有不足時,由區公所編列預算補足。
〔立法理由〕
一、配合區公所殯葬業務移撥生命禮儀處並修正文字疑義,爰修正現行條
    文內容。
二、依據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組織規程,修正第一項機關名稱。

公立殯葬設施所在里之回饋經費應為相鄰里整倍數;其倍數比由區公所定
之。
前項相鄰里受公立殯葬設施影響程度與所在里相當時,得由區公所比照所
在里之回饋經費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區公所於接獲生命禮儀處之回饋經費分配數額後,應邀集回饋區里辦公處
協商運用事項。
〔立法理由〕
依據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組織規程,修正機關名稱。

回饋經費運用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興建及維護管理事項。
二、醫療保健事項。
三、教育文化事項。
四、環境監測事項。
五、里民文康、體育、藝文、宗教活動、敬老慈幼活動。
六、環境衛生或環境美化事項。
七、其他具補償性質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費之使用,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第七款經費之使
用,不得發放現金。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公立殯葬設施回饋區里辦公處應召開鄰長會議,於該年二月底前擬具年度
回饋金使用計畫,於同年三月底前報請區公所核定後支用。使用計畫變更
時,亦同。
前項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回饋金使用說明:包括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二、執行方式。
三、其他事項。
里辦公處執行回饋金使用計畫採購事項時,由區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
回饋金使用情形及執行成效,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之,並登載於生命
禮儀處及回饋區區公所網站。
〔立法理由〕
依據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組織規程,修正第四項機關名稱。

回饋經費購置之公用財物,應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物品管理
手冊管理。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生命禮儀處每年應督導考核回饋金使用計畫執行成效,成效不彰者,應通
知其改善。
〔立法理由〕
依據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組織規程,修正機關名稱。

本自治條例自修正後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正為全案修正,爰變更條次並明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