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墳墓遷葬補償標準如下:
  一、墳墓面積未滿十三平方公尺,新臺幣四萬元。
  二、墳墓面積十三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平方公尺,新臺幣七萬元。
  三、墳墓面積二十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六平方公尺,新臺幣十萬元。
  四、墳墓面積二十六平方公尺以上,新臺幣十三萬元。
  五、僅有墓碑或僅以土堆、石塊、磚塊為記之墳墓,新臺幣二萬元。
  六、骨灰、骨骸露置未葬者,每罐補償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墳墓面積之計算,指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
  部分,不包括墓園部分。

  墳墓遷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增發補償費標準如下:
  一、合葬者每增加遺骸一具,增發新臺幣三萬元。但骨灰、骨骸之改葬
      者,每增加一罐,增發新臺幣五千元。
  二、屍體尚未腐盡,必須連棺遷葬者,增發新臺幣五萬元。
  三、特殊建築設施之墳墓得依照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

  墳墓遷葬補償查估作業由需地機關辦理,必要時得請當地墓政主管機關
  協助,所需作業經費由需地機關負擔。

  前條補償查估作業應將墳墓現狀照相或繪製略圖,編號黏存調查表上存
  卷備查。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