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推行守望相助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本要點依據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各縣市推行守望相助實施要點」
    及「臺灣地區全面防制竊盜與暴力犯罪方案」之規定訂定之。

二、宗旨:
    為敦睦鄰居,培養互助互愛精神,配合「臺灣地區全面防治竊盜與暴
    力犯罪方案」之實施,以確保地方安寧,革新社會風氣。

三、實施要領:
  (一)各里辦公處推行守望相助工作,除依照「臺灣省各縣市推行守望
        相助實施要點」辦理,並應依照本要點之規定實施。
  (二)各里辦公處依里鄰組織,視地理環境以一鄰或數鄰合併構成「守
        望相助組」,定時或不定時輪流巡守。
        各里轄內公寓大,如已有守望相助組織者,得繼續維持免予重組
        。
  (三)各里「守望相助」由鄰長兼組長,如係數鄰合併編組者,應互推
        鄰長一人擔任,並得設義務幹事一人,以輔佐組長處理組務,組
        員以戶長或熱心公益人士擔任為原則。
  (四)各里辦公處將守望相助項目(防諜、防盜、防火、急難救助、維
        護環境、敬老慈幼、及其他有關互助事項)編列宣傳資料提出里
        民大會,里工作會報、鄰長會議、服務小組會議及其他各種集會
        普遍宣傳。
  (五)各里辦公處應於里工作會報時召集各組長檢討守望相助工作推行
        情形,以便提出里民大會報告,以期改進。
  (六)市政府及區公所督導里幹事經常訪問住戶,探求人民疾苦,俾利
        及時展開活動及適當之救助。
  (七)各組除隨時與里辦公處保持連繫外,並應與警察機關建立通報制
        度,相互提供有關居民或流動人口資料,發掘犯罪線索,有效發
        揮民間防衛力量,徹底消弭犯罪因素,以奠定社會治安基礎。
  (八)春元演習間,區公所應依規切實執行,並請各組加強宣導居民注
        意防竊、防盜、防火及協助急難照顧事項。
  (九)各里辦公處應設置守望相助成果登記表,每三個月填報成果,層
        送市政府備查。
  (十)各里辦公處應設置推行守望相助專卷以備上級政府派員督導考核
        。

四、督導與考核:
  (一)市政府隨時派員督導抽查各區里推行守望相助工作情形。
  (二)區公所應定期督導考核各里推行績效。

五、表揚與獎懲:
  (一)居民守望相助之事蹟應於里民大會中表揚,其事蹟特殊優異者,
        每年每區選拔一名報市政府表揚,另由市政府選拔三名報省政府
        表揚。
  (二)各區選拔辦理守望相助最優之里參加(全市示範觀摩競賽,名列
        團體前三名者由市政府發給獎牌乙面)。
  (三)各主管及主辦人員辦理守望相助有具體優異事蹟者,應予獎勵,
        工作不力者應予懲處。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七、本要點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備後實施。
附件一
┌───────────────────────┐
│                              年  月  日      │
│臺中市  區守望相助編組名冊                    │
│                          造冊人      簽章    │
├──┬────┬────┬────┬──┬──┤
│    │        │        │義務幹事│組內│    │
│里別│編組名稱│組長姓名│        │    │備考│
│    │        │        │姓    名│戶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里辦公處應另設鄰組冊,式樣由里辦公處自行訂定。
附件二
  臺中市推行守望相助成果登記表  (  區  里辦公處)
┌───────┬────────────┬──┐
│              │互     助     件     數 │    │
│互  助  項  目├──┬──┬──┬───┤備考│
│              │  月│  月│  月│彙  計│    │
├───────┼──┼──┼──┼───┼──┤
│(一)防    諜│    │    │    │      │    │
├───────┼──┼──┼──┼───┼──┤
│(二)防    盜│    │    │    │      │    │
├───────┼──┼──┼──┼───┼──┤
│(三)防    火│    │    │    │      │    │
├───────┼──┼──┼──┼───┼──┤
│(四)急難救助│    │    │    │      │    │
├───────┼──┼──┼──┼───┼──┤
│(五)維護環境│    │    │    │      │    │
├───────┼──┼──┼──┼───┼──┤
│(六)敬老慈幼│    │    │    │      │    │
├───────┼──┼──┼──┼───┼──┤
│(七)其他有關│    │    │    │      │    │
│      互助事項│    │    │    │      │    │
├───────┼──┼──┼──┼───┼──┤
│合          計│    │    │    │      │    │
└───────┴──┴──┴──┴───┴──┘
註:本表於每年一、四、七、十月十五日前填報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