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要點依據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各縣市推行守望相助實施要點」
及「臺灣地區全面防制竊盜與暴力犯罪方案」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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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旨:
為敦睦鄰居,培養互助互愛精神,配合「臺灣地區全面防治竊盜與暴
力犯罪方案」之實施,以確保地方安寧,革新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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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要領:
(一)各里辦公處推行守望相助工作,除依照「臺灣省各縣市推行守望
相助實施要點」辦理,並應依照本要點之規定實施。
(二)各里辦公處依里鄰組織,視地理環境以一鄰或數鄰合併構成「守
望相助組」,定時或不定時輪流巡守。
各里轄內公寓大,如已有守望相助組織者,得繼續維持免予重組
。
(三)各里「守望相助」由鄰長兼組長,如係數鄰合併編組者,應互推
鄰長一人擔任,並得設義務幹事一人,以輔佐組長處理組務,組
員以戶長或熱心公益人士擔任為原則。
(四)各里辦公處將守望相助項目(防諜、防盜、防火、急難救助、維
護環境、敬老慈幼、及其他有關互助事項)編列宣傳資料提出里
民大會,里工作會報、鄰長會議、服務小組會議及其他各種集會
普遍宣傳。
(五)各里辦公處應於里工作會報時召集各組長檢討守望相助工作推行
情形,以便提出里民大會報告,以期改進。
(六)市政府及區公所督導里幹事經常訪問住戶,探求人民疾苦,俾利
及時展開活動及適當之救助。
(七)各組除隨時與里辦公處保持連繫外,並應與警察機關建立通報制
度,相互提供有關居民或流動人口資料,發掘犯罪線索,有效發
揮民間防衛力量,徹底消弭犯罪因素,以奠定社會治安基礎。
(八)春元演習間,區公所應依規切實執行,並請各組加強宣導居民注
意防竊、防盜、防火及協助急難照顧事項。
(九)各里辦公處應設置守望相助成果登記表,每三個月填報成果,層
送市政府備查。
(十)各里辦公處應設置推行守望相助專卷以備上級政府派員督導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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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與考核:
(一)市政府隨時派員督導抽查各區里推行守望相助工作情形。
(二)區公所應定期督導考核各里推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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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揚與獎懲:
(一)居民守望相助之事蹟應於里民大會中表揚,其事蹟特殊優異者,
每年每區選拔一名報市政府表揚,另由市政府選拔三名報省政府
表揚。
(二)各區選拔辦理守望相助最優之里參加(全市示範觀摩競賽,名列
團體前三名者由市政府發給獎牌乙面)。
(三)各主管及主辦人員辦理守望相助有具體優異事蹟者,應予獎勵,
工作不力者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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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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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備後實施。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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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臺中市 區守望相助編組名冊 │
│ 造冊人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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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義務幹事│組內│ │
│里別│編組名稱│組長姓名│ │ │備考│
│ │ │ │姓 名│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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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里辦公處應另設鄰組冊,式樣由里辦公處自行訂定。
附件二
臺中市推行守望相助成果登記表 ( 區 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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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 助 件 數 │ │
│互 助 項 目├──┬──┬──┬───┤備考│
│ │ 月│ 月│ 月│彙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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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 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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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 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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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 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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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急難救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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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維護環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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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敬老慈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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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有關│ │ │ │ │ │
│ 互助事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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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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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表於每年一、四、七、十月十五日前填報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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